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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运第2133胜案】山东胜案:镇政府的督促履责缺乏约束力,圣运律师助力胜诉维权!

发布日期:2024/9/3 阅读量:82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委托人:高先生
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
被告:高密市柴沟镇人民政府
案情回顾

    高先生是山东省潍坊市高密市柴沟镇的村民,在村内依法拥有合法的承包地。因项目征收,高先生的承包地被纳入了征收范围。高先生认为这样的征收过程可能会损害到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他来到了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希望能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王有银主任听取了案件详情后,拟定了详细的办案计划,并指派团队专业律师具体执行,迅速启动了相关的程序。圣运律师首先协助高先生通过邮寄的方式向村委会申请了村务公开四项内容。随后,在村委会作出的《书面答复意见》中,高先生并未查找到自己申请的所有内容,因此携带着《书面答复意见》前往村委会申请查看村务内容,但却被拒绝。针对这样的情况,圣运律师于2019年7月协助高先生向柴沟镇人民政府邮寄了《督促履行申请书》,请求督促村委会履行村务公开法定职责。柴沟镇人民政府虽于9月告知高先生其已经下发了《履行村务公开督促函》,却在实际上未能解决村委会拒绝公开村务的问题。因此,圣运律师协助高先生提起了行政诉讼。
 
    圣运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具体规定,村委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因此,高密市柴沟镇人民政府依法负有依申请对事项进行调查核实以及责令村委会公布相关村务的法定职责。镇政府虽已经向村委会作出《履行村务公开督促函》,但高先生一直未能在公告栏查阅到相关公开信息,且在当下对承包地块情况仍存在异议的情况下,村委会完全可以通过其他的方式进行公开。由此可见,镇政府所谓的履职行为未达到法律规定的“责令”的程度,缺乏约束力和执行力。
 
    再有,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中,也明确在裁判观点中指出了,“在履行责令职责时,不应仅限于作出并送达责令通知,还应限定公开的合理期限并跟进监督委员会对责令通知的执行情况,以实现公开的结果”,可以看出,村委会长期未公开相关村务的,应认定镇政府履责未达到法律规定的“责令”程度。


诉讼结果

    法院经审理过后,认可了圣运律师的意见,判决确认高密市柴沟镇人民政府不完全履行敦促村务公开职责违法,柴沟镇人民政府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继续责令高密市柴沟镇某村委会向高先生公开相关村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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