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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故意杀人案

发布日期:2024/1/30 阅读量:306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温馨提示】律所向您推荐本所律师承办的张某某故意杀人案成功案例。

      在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某唆使、帮助其父亲持铁锨、方木击打被害人头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情况下,如何成功说服一审法院接受本案不存在张某某唆使犯罪的情节,被告人张某某系和父亲共同犯罪,且地位和作用比其父亲相对较轻的辩护观点,而由死缓从轻处罚判处无期徒刑的案例。

      但由于张某某家境贫寒,无力赔偿被害人损害,得不到被害人谅解,未能判处相应的有期徒刑实属遗憾。

      ?  一、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

      ?  被告人张某某父子与被害人系同村村民,张某某与被害人丈夫曾合伙营运红砖。

      后因经营方面的分期产生矛盾,2017年某月某日被害人丈夫举报张某某无证驾驶机动车,举报当日交警部门将张某某驾驶的小型货车查扣,为此被告人父子对被害人一家心生不满。

      同年某月某日5时许,被告人父亲到被害人家门口查看其丈夫是否出车,意图再次举报被害人丈夫,被害人得知后便骑电动车来到张某某家门口,与张某某发生争吵并厮打被害人抓伤张某某面部,张某某持木棍击打被害人头部、北部数下,后张某某父亲骑电动车赶到现场并同被害人发生争吵,后张某某父亲在张某某的唆使、帮助下分别持铁锨、方木也朝被害人头部击打数下,致被害人倒地。

      被害人丈夫等人赶到现场,将被害人送往泰安市泰山医学院附属医院,被害人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鉴定,被害人系遭受钝性物体作用致颅脑严重损伤合并大失血死亡。

      案发后张某某拨打110、120电话。

      公安人员到达现场后,将张某某父子传唤到公安机关。

      ?  二、本案的辩护思路及切入点?  本律师接手本案时,案件已经到检察院审查起诉,卷内证据已经  本固定,张某某在公安笔录中多次说到被害人一家欺人太甚,案发当日早晨就到自己家门口闹事,萌生了要被害人死的念头,因自己年轻怕责任深重就并让其父亲持铁锨击打被害人的事实,同时其妻子在笔录陈述事实也和张某某相佐证,据此检察院指控是张某某唆使其父亲持铁锨击打被害人,照此审理,张某某当属犯罪主犯,其地位和作用要和其父亲相当甚至还重,量刑也是死缓,张某某对自己在公安所作极为不利的笔录而懊恼,因此也心里负担沉重,情绪波动很大,及希望本律师能扭转对其不利的事实从轻判处。

      ?  本律师通过深入看卷,尤其案发时安装在张某某家中的监控视频,发现了了和张某某及其妻子陈述不一致的关键细节,并让张某某对其细节作出极为有利的解释,从而使一审法院采纳辩护人的观点,认定张某某和其父亲共同商议、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地位和作用相对较少且有自首情节,从轻处罚判无期徒刑。

      ?  本案的辩护观点:????????1、本案系邻里纠纷引发的犯罪案件,被害人在案发当日6时许就骑电动车到张某某家门口,把电动车停放在张某某家门口找事,张某某早晨开门二人相遇争吵被害人率先撕抓张某某的脸部、手部而使矛盾激化,存在重大过错。

      ???????2、本案系激情杀人,俩被告人本无杀人故意,因被害人找上门谩骂威胁下失去理智,当场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被害人对诱发被告人的犯意,激发被告人实施犯罪具有直接作用。

      ????????3、监控视频显示被告人张某某父亲在持铁锨木把击打被害人头部时,张某某有递铁锨给其父亲和二人商量的情节,对其父亲持铁锨木把、方木击打被害人仅起到帮助作用,故此其地位和作用较其父亲要小和轻,系从犯;????????4、案发后被告人主动打110、120报警,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可认定为自首,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及其家人造成严重危害,认罪悔罪并愿意赔偿被害人家人损失,故此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  三、法院判决和认定的理由和根据?  某某中院经审理,于2018年某月某日作出(2018)鲁01刑初2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该判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和其父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本案系因林立纠纷矛盾激化引发,且张某某父亲作案后明知他人报警而留在现场,公安调查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依法构成自首,但持足以致人死亡的铁锨、方木击打被害人的又不,导致被害人死亡,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大,犯罪情节恶劣,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被告人张某某持木棍击打被害人后又商议有其父亲继续殴打被害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少,且案发后能主动报警,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对其可依法从轻处罚。

      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经济损失应当予以赔偿,故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  四、辩词欣赏?  一、本案系邻里纠纷引发的犯罪案件,在案发起因上,被害人到张某某家门口谩骂并率先撕抓张某某的脸部、手部,存在重大过错。

      ???????1、被告人张某某系天生残疾,右手残缺,案发时大儿子7岁, 小女儿一岁半,全家就靠被告人开车跑运输拉砖挣钱生活。

      ???????2、开始被告人张某某和被害人的丈夫合伙拉砖挣钱,因生意不好做就各干各的,因生意问题发生纠纷,被害人就多次扬言威胁被告人一家,被害人曾在9月14日的朋友圈里就说到:“有些人张狂不了几天了,我不干了,你也别活跃了,我有的是时间和你玩,天天交警跟踪,走着瞧。

      ”。

      根据被害人丈夫的陈述,其看见张某某开着车在万德镇南纸坊村,打报警电话,万德五中队交警把张某某的车给扣了。

      被告人右手残疾,就靠驾车拉砖挣钱生活,现车被查扣,无了生活来源,就开始盯着被害人丈夫的拉砖车,想举报其超载。

      30日被告人父子二人雇佣于传禄的面包车跟踪一天未果,31日准备继续跟踪。

      早上其父亲打电话要求跟踪,张某某在联系好面包车后,起床披了件衣服上厕所后开大门时,看见家门口一个垃圾桶旁边有两只猫在嚎叫打架,怕影响家人休息就去把猫撵走,这时看见了被害人的电瓶车停放在自家大门口西侧胡同北边。

      综合张某某西邻朱某某证言和张某某的口供,结合张某某伤情的检查笔录可以证实,被害人一早就在张某某家门口谩骂,而且是一直在骂,并且撕抓被告人张某某,造成其左侧额部、左侧面部自上至下擦伤及左手小拇指背面指节处擦伤,这才导致矛盾激化,张某某随手拾起木棍打了被害人。

      之后被害人在张某某家门口继续谩骂,并且骂张某某的残疾是其父亲和其对象造成的,这才激起了其父亲的怒火,产生了要杀害被害人的想法。

      ?  因此,被害人一家因拉砖生意和被告人一家产生矛盾,被害人一早上就到被告人张某某家门口骂大街并撕抓张某某,使得矛盾激化,在案发起因上存在严重过错。

      ?  二、被告人系激情杀人,按照法律规定,可以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本案系激情杀人,被告人本无杀人故意,因被害人找上门谩骂威?  胁下失去理智,当场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被害人对诱发被告人的犯意,激发被告人实施犯罪具有直接作用。

      ?  被告人和被害人两家因拉砖之争存在矛盾,案发前被告人张某某?  的拉砖车因被害人家的举报而被交警查扣,失去生活来源,被害人及其丈夫的行为把张某某一家逼上了生活绝路,但即使这样仍不放过,到处扬言威胁,逼得俩被告人也只好跟踪被害人丈夫的拉砖车,告起超载。

      张某某2017年11月1日0点至2时10分笔录及11月22日笔录均证实,案发当日早晨,张某某在联系好车辆后,起床上了厕所,然后去开大门等父亲,看见两只野猫在大门口垃圾桶处打架,嫌乱去撵野猫时看见被害人电动车在大门口北边放着,接着听到有从大门口南边东西路跑过来的脚步声,回头一看是被害人,碰面之后被告人说:“嫂子,早晨起来到我这里来干什么,你什么目的,你治得我还轻吗”被害人回答的是:“治的你还不算厉害,第一步计划已经成功了,车已经给你扣了,第二个计划就是拘留你,姓王的和姓张的较量较量”还说:“王老大找人了,一会儿就来弄死你,把你全家都弄死,把这些年挣的钱都拿出来砸你。

      ”张某某求饶道:“你弄死我我也认了,你怎么把我弄的这么厉害。

      ”被害人道:“弄你这么厉害,这是轻的,这才开始,弄死你。

      ”,说着话被害人来到张某某跟前开始撕抓张某某的脸部、手部,这才造成矛盾激化。

      被害人在张某某家门口谩骂、侮辱恐吓张某某父子时,俩被告人也没有故意杀人的念头,其父亲供述“我用铁锨打刘某某的过程思量了三四次。

      第一次我拿铁锨出去没敢用铁锨打她。

      第二次我想那铁锨打她,但拿起铁锨后有没狠下心去,我就把铁锨扔到大门下边了。

      第三次我拿着铁锨出去走到刘某某跟前也没有狠下心动手,刘某某骂街时,张某某曾对刘某某说过,我有残疾,我对象智力不行,你们一次次告,这不是断我家的活路吗,你还不如让我家的人都死了算了,结果刘某某说了句“谁让恁爹妈当初没有揍齐结呢”,意思就是张某某的残疾是我和我对象造成的,我在院子里越想越气,就产生了非得砸死刘某某的想法”因此本案系激情杀人,被告人本无杀人的故意,是在被害人的谩骂刺激挑逗的过程中失去理智,这才当场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法律规定对此类案件可以从轻处罚。

      ?  三、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父亲持铁锨击打被害人头部的行为系被告人张某某唆使。

      被告人张某某对其父亲持铁锨木把、方木击打被害人头部仅起到帮助作用,具从属地位,系从犯。

      ?  (一)、通道号0004的监控视频显示的事实为:???????1、10月31日早晨6点37分左右,张某某气呼呼回到自家院内,把手机给从正屋内出来的妻子,让其到门口打电话,同时和从正屋内出来的父亲商量并把放在西屋窗户边的一把铁锨递给了父亲,父亲拿着铁锨和张某某一起出了大门,随后其父亲又独自拿铁锨回到院内把铁锨放在靠西屋窗户下,没有对被害人头部实施击打行为。

      ????????2、39分之后许某从大门口回到西屋并关上门,随后其父亲把电动车推到院内,张某某从大门口走回院内,把放在西屋窗门口的铁锨递给其父亲,二人再次出门,再回到院内时其父亲手里的铁锨不见了。

      ?  (二)、综合监控视频、许某证言、二被告人供述不能得出其父亲在张某某唆使下用铁锨击打被害人头部的结论,仅能证明张某某把铁锨递给了其父亲,该行为对其父亲持铁锨木把击打被害人起到了帮助作用。

      ????????1、对于37分左右二被告人商量和张某某把铁锨递给其父亲的情节,张某某妻子许某证言、张某某、其父亲口供不能证明张某某“唆使”行为的成立。

      ?  (1)许某在公安机关有四次笔录,2017年10月31日14时25分至16时45分形成第一次笔录(证实看见其公公气呼呼从其家东屋拿着铁锨出去的);?  在办案机关掌握视频录像后,11月1日00时45分至2时05分形成第二次笔录(证实张某某给其父亲铁锨的事实,但否认张某某唆使其父亲拿铁锨去打被害人的事实);???????3时45分至7时10分又形成第三次笔录,在这次笔录中证实了由于被害人在外面放狠话,也骂,张某某火了,就对其父亲说这回得弄死她,并把铁锨递给其父亲的事实;???????2018年1月11日10时48分至11时49分第四次笔录中却再次否认了张某某唆使其父亲打被害人的事实,其证实是其父亲给张某某要铁锨的事实和张某某劝其父亲的事实,并强调这次说的是实话,以这次说的为准。

      ?  因此许某证实张某某唆使其父亲打被害人是在办案机关掌握了录像证据后,多次询问最后在凌晨4时左右询问才取得的,属于先证后供,其可信度较低,结合长时间疲劳询问并且经历否认、承认、又否认,其证言的真实性难以保证。

      ?  (2)张某某虽然在2017年11月1日14时至15时40分的笔录中有关于“不行用铁锨弄死他”并把铁锨递给其父亲的供述。

      根据被告人供述,10月31日下午办案人员在为其做询问笔录时,就脱下了其上身穿的皮衣和鞋袜,上身穿着线衣,光脚踩在贴有瓷砖的地面上,因天气冷地面太凉,曾要求办案人员给其穿上鞋袜,但被办案人员拒绝,11月1日00时签好传唤证,就开始对被告人进行第一次讯问,深夜,天气寒冷,被告人冻得哆嗦,但仍坚持供述是父亲让其找铁锨,由于长时间光着双脚踩在冰凉的瓷砖地面上实在受不了,心里发慌,这才有了11月1日14时至15时40分的笔录中关于用激将法要求其父亲弄死被害人的供述,但在随后进看守所后的笔录中有予以否认。

      比较公安取得视频时间和许某证言时间可以看出,张某某该次笔录是公安机关在取得监控视频和许某第三次笔录后取得的,属于先证后供,其可信度较低,结合长时间在审讯室光脚丫子疲劳询问并且经历否认、承认、又否认,其口供真实性难以保证。

      ?  (3)对该唆使的事实其父亲予以否认,坚持是自己跟张某某要的铁锨。

      ?  因此在案证据可以证实,案发当日6时37分左右张某某把铁锨递给其父亲,其父亲接过铁锨走出大门的事实,但现有证据难以证明张某某“唆使”行为的成立。

      ?  (4)其父亲拿着铁锨和张某某一起出了大门,随后其父亲又独自拿铁锨回到院内把铁锨放在靠西屋窗户下,没有对被害人头部实施击打行为系张某某劝阻所致,至此难以证明“唆使”行为的成立。

      ?  许某的证言和被告人口供仅能证明张某某第一次把铁锨递给其父亲的过程和二人商量的经过,但其父亲接过张某某递过来的铁锨出门后,在张某某的劝阻下,并没有对被害人实施击打行为,而是又把铁锨又放回原处,属于犯罪自动中止的行为。

      该情节也可以间接证明张某某递给其父亲铁锨的行为是其父亲要的。

      ???????2、39分左右,张某某再次给其父亲铁锨的情节,系其父亲给张某某索要所致,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系张某某“唆使”。

      ?  张某某第二次给铁锨的情节,许某当时在西屋内并没有在现场目击,仅有二被告人在现场。

      根据被告人其父亲的供述,因被害人辱骂并说张某某的残疾是其和对象造成的,这才越想越气,产生了非得砸死刘某某的想法。

      其父亲再次给张某某要的铁锨,并出去对被害人实施了击打行为。

      仅就其父亲持铁锨木把击打被害人头部而言,是其父亲跟张某某要的铁锨,张某某把铁锨给其父亲的行为,对其父亲持铁锨击打被害人起到了帮助作用,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其父亲持铁锨木把击打被害人头部行为系张某某“唆使”。

      ?  (三)张某某给其父亲铁锨的行为,对其父亲击打被害人仅起到帮助作用,其父亲持铁锨木把的击打行为,并没有直接造成被害人死亡后果。

      ?  卷内证据证实,其父亲是用铁锨木把击打被害人头部并使铁锨木把断为两节的,而没有用铁锨头击打被害人,这说明其父亲持铁锨击打被害人还是有选择的,并不想致被害人于死地。

      当时被害人坐在地上骂,其父亲用铁锨木把打了被害人头两下,铁锨木把断了,之后就将断了木把的铁锨仍在现场了,随后又回到了张某某家中。

      ?  根据其父亲的供述,因之前积下的火气,在加上被害人骂的难听,骂其儿子张某某揍的不齐结等,火气很大,这才又去院子东屋里抱出一根方木,来到被害人眼前再次击打了其头部。

      ?  对于被害人死亡的后果,系被告人其父亲持铁锨木把击打被害人?  头部后,再次用方木二次击打所致,张某某并没有持器行凶,仅是在其父亲持铁锨把击打被害人时,按照其父亲的要求把铁锨递给了其父亲,可以看出其父亲使用张某某递给的铁锨木把打击被害人头部并没有造成被害人直接死亡的后果,是之后其父亲进屋拿方木二次打击被害人直接造成被害人死亡后果,监控视频显示,其父亲自己走到院里东屋找方木并持方木对被害人实施了击打,在此过程中张某某仅是跟随其父亲身后,没有直接对被害人实施打击行为,因此张某某在本起杀人案件中地位和作用相对较少,具从属地位系从犯。

      ?  四、案发后,张某某主动打110、120电话报警,到警方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

      ?  证据显示,2017年10月31日6时30分,被告人张某某电话报?  警称当日早晨其父亲在其家外和一妇女打仗,其父亲使用铁锨、方木打击被害人头部多下的事实。

      ?  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被害人在抓伤其面部和手部后用木棍打打被害人的情节,供述了其找铁锨给其父亲的情节以及其父亲持铁锨和方木击打被害人的情节,在被刑拘的当天供述了为什么要把铁锨给其父亲的动机,虽然在被逮捕后的供述出现反复,但今日开庭仍然能如实供述,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的规定,张某某的行为应当视为自首。

      ?  综上,本案系邻里纠纷矛盾激化而引发,被害人在案发起因上存?  在重大过错,被告人本无杀人故意,是在被害人找上门谩骂威胁,求饶无果失去理智的情况下,这才引发被告人其父亲当场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被害人对诱发二被告人的犯意,激发二被告人实施犯罪具有直接作用,被告人张某某没有直接对被害人实施犯罪行为,对其父亲持凶器杀人仅起到帮助作用,可以认定为从犯,案发后能主动报警,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可以认定为自首,并愿意赔偿被害人的损失,以弥补自己的罪过求得的被害人的谅解。

      据此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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