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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环境污染犯罪典型案例三

发布日期:2023/10/12 阅读量:343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案例三:浙江某某隆染化有限公司等污染环境案一万八千余吨精馏残液倾倒海塘,判处罚金二千万元(一)基本案情被告单位浙江某某隆染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隆公司”)是一家年产4万吨保险粉及3800吨亚硫酸钠的化工企业,绍兴腾达印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达公司”)主要经营印花、染色等项目,上述两公司实际控制人均为被告人严海兴。

      在保险粉合成、过滤干燥过程中产生的精馏残液(含有甲醇、甲酸钠、亚硫酸钠等成分),属于危险废物。

      2012年7、8月间,为缓解某某隆公司处理精馏残液的排污压力,严某某经与被告人潘某某(某某隆公司总经理)、潘某某(腾达公司土建主管)商议,将某某隆公司的精馏残液外运至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腾达公司。

      精馏残液经与腾达公司自身产生的废水混合后,通过暗管直接排入管网,累计排放5000余吨。

      2012年10月起,为缓解汇德隆公司处理精馏残液的排污压力,潘得峰又以50-80元/吨的价格委托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被告人汝某某外运处置汇德隆公司的精馏残液,严海兴明知且默许上述外运处置行为。

      汝建国伙同被告人汝建成、汝俊,分别雇佣被告人徐某某、唐某某、李某某、罗某某等人采用槽罐车将上述精馏残液运至杭州湾上虞工业园区外海塘等地直接倾倒,累计倾倒18000余吨。

      被告人潘某某(某某隆公司仓库主管)明知某某隆公司非法外运处置精馏残液,仍接受潘某某的指派,组织人员负责对运输精馏残液的槽罐车过磅、填写供货清单等工作。

      (二)裁判结果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认为:被告单位某某隆公司伙同被告人汝某某、汝某某、汝某某等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构成污染环境罪,且属后果特别严重。

      综合考虑案发后自首、立功、如实供述、退缴违法所得、补缴污水处理费等情节,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单位浙江某某隆染化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二千万元;判处被告人严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判处被告人潘某某、汝某某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判处被告人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判处被告人汝某1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汝妈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处被告人潘某某、徐某某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唐某某、李某某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禁止被告人徐某某、唐某某、李某某、罗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与排污相关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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