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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田某某、厉某某污染环境案非法炼铅污染环境,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半(一)基本案情被告人田某某租赁炼铅厂,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未采取任何污染防治措施,利用火法冶金工艺进行废旧铅酸蓄电池还原铅生产。
自2012年8月至2013年10月,被告人田某某先后从张某某等人(已另案处理)处购买价值人民币108330105元的废旧铅酸蓄电池共计13500余吨,用于还原铅生产,严重污染环境。
被告人厉某某建设炼铅厂租赁给田建国,且为田建国经营提供帮助。
田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
(二)裁判结果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认为:田某某非法收购废旧铅酸电池,利用火法冶金工艺进行炼铅,在非法处置过程中,产生的大量废水、废气均未经处理直接排放,溢出的粉尘用自制布袋收集,生产的成品铅锭露天堆放,造成严重污染,构成污染环境罪。
历某某构成污染环境罪的共同犯罪。
综合考虑污染行为持续时间、经营规模、污染范围以及排放污染物的数量等因素,二被告人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
据此,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田某某、厉某某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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