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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西城房产继承纠纷律师:后妈把房子卖了,还能要回来吗?

发布日期:2023/11/25 阅读量:306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张某某上大学期间,母亲因病死亡,处理完母亲的后事就返回学校上学了。张父继续独居,两年以后再婚与赵某组成家庭共同生活。张某某出国留学后,闻知张父病逝的消息后回国处理丧事,却发现自家的房子已经被后妈赵某出卖给了王某,原本的家已经不存在了,张某某义愤填膺,将后妈赵某和买受人王某告上了法庭,诉请追回其应该继承的父母遗产中的房产,张某某能要回房产吗?

涉案的房屋登记在张父的名下,但是这是张父和张母的夫妻共同财产,张母去世时因为张某某尚在读大学,住校不回家,不需要单独的住房要求,所以当时房子这项遗产并没有分割。按照《民法典》规定,其配偶、子女均为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张母去世后,张父占房产二分之一的份额,剩余的二分之一由张父和张某某继承。张父去世后,其第一顺序继承人是赵某和张某某。房产是张父的婚前财产,所以张父去世后,赵某并不是共有人,作为配偶仅有权以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张父的遗产。赵某擅自处分张父名下的全部房屋,侵犯了张某某的财产权和继承权,完全有权利诉至法院,要求赵某和王某返还父母遗产中应继承的份额的房产。

那么张某某诉至法院就一定能拿回所应继承的房产份额吗?这个可不一定,这时要看王某取得的房产是否适用善意取得:购房手续是否完备、合法?是否已经进行了房屋产权转移手续?是否支付了不低于市场价的对价?是否了解赵某买房时,张父已经去世,不可能有委托手续,赵某是没有房屋全部所有权?如果王某符合善意取得,为了保护交易安全,法院不会判决王某向张某某返还房屋,张某某只能要求赵某返还其应继承份额的房价款,向赵某主张财产权受到侵害的所遭受的损失。如果王某不符合善意取得,赵某和王某就应该向张某某返还所涉案房屋。

现实社会中,因不确定性因素和离婚问题也不少见。离婚后再婚的,就会面临再婚家庭的组建问题。组建再婚家庭时,一定要睁大眼睛考察人品,别人没了,财产也变没了。发现财产权受到侵害的,一定及时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1127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 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民法典》第311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权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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