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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一方父母以该方名义购房、交付定金及首付款,结婚后产权登记在该方个人名下的,应认定为婚前个人财产。
标签:离婚|房产分割|婚前父母购房|婚前个人财产案情简介:2006年,吴某与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王某办理结婚仪式并开始同居。
2007年9月7日,双方正式办理结婚登记。
此前的2007年8月20日,吴某父母以吴某名义购房并交定金5000元。
同年9月2日,吴某父母交首付款5.5万元。
2008年,该房过户至吴某名下。
2011年,王某与吴某诉讼离婚,关于诉争房产分割,双方产生争议。
法院认为:①王某2006年办理结婚仪式时,尚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其与吴某系无效婚姻,不受法律保护。
双方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成立时间为结婚登记日期即2007年9月7日。
②婚姻期间双方共同居住的房屋购买于2007年8月20日,吴某父母以吴某名义交付定金、首付均发生在双方结婚登记前,且吴某父母一直为该房屋偿还房贷。
虽房屋登记办理发生在结婚登记后,但登记在吴某个人名下,且王某未提供相关证据证实房贷系其与吴某共同偿还的主张,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2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故案涉房屋为吴某婚前个人财产,王某要求按共同财产分割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实务要点:婚前一方父母以该方名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交付定金及首付款,结婚后办理房屋产权登记,且登记在该方个人名下的,应认定为婚前个人财产。
案例索引:黑龙江大庆龙凤区法院(2011)龙民初字第472号“王某与吴某离婚纠纷案”,见《王靖晶诉吴松离婚纠纷案》(林淑芳),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1202/8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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