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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分割前,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因对应遗产尚未形成夫妻共同财产,故继承人配偶无权主张放弃继承行为无效。
标签:夫妻共同财产|继承|放弃继承案情简介:2003年,刘父去世。
刘子作为继承人之一,在家庭会议上同意并签字放弃继承权。
2008年,刘子配偶白某以丈夫未经其同意,放弃继承无效为由主张刘父遗产份额,同时主张与刘子婚后自建房屋所有权。
法院认为:①《继承法》第2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本案中,刘父死亡时,刘子即开始享有对其父遗产的继承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9条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
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
在遗产分割未作出前,继承人享有的仅系对被继承人遗产份额的继承权而非所有权。
只有当遗产分割开始后,法律赋予的依附于身份关系而享有的继承权才能转化为对遗产份额的所有权。
②本案中,刘子作出放弃继承权意思表示发生在其父死亡后、遗产分割前。
刘子系基于其与刘父之间的父子关系而享有继承权,该权利系法律赋予其单独享有和支配,其放弃对刘父遗产继承权行为符合《继承法》规定。
③《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一方在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获得另一方的同意。
但本案中,刘子所享有的继承权并未转化为其享有遗产份额的所有权,及刘子对遗产份额并未实际取得,刘父遗产并未转化为刘子与白某夫妻共同财产。
故刘子放弃对其父遗产继承权行为,并未侵害白某合法权益。
④无证据证明白某与刘子婚后所增添财产已取得相关批准手续,故判决该增添财产部分由二人共同使用。
实务要点: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因放弃继承权对应的遗产尚未形成夫妻共同财产,故继承人配偶无权主张放弃继承行为无效。
案例索引:北京一中院(2010)一中民再终字第1954号“白某诉刘某等分家析产纠纷案”,见《白海侠诉刘永等分家析产纠纷案》(赵玉东),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1203/81: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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