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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一方购买婚后共同还贷的房屋,另一方 享有债权请求权!

发布日期:2024/10/24 阅读量:70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婚前一方购买婚后共同还贷的房屋,另一方 享有债权请求权!

现实生活中,夫妻一方在婚前按揭贷款购买房屋,婚后夫妻共同偿还贷款,后双方在离婚时对该房屋的所有权经常产生纠纷,该问题的核心是如何界定婚前按揭房产的权属。本文以论法律师代理的案件为例,对相关知识进行解析。

简要案情:

张某与男朋友李某在准备结婚期间,以自己的名义在银行按揭方式购买了一套两居室的房屋,并自己支付的首付款。结婚后,双方共同逐月偿还贷款。两年后,双方协议离婚,但对房屋所有权的归属产生争议,诉至法院。

论法律师简析:

首先,婚前以个人名义按揭所购房屋属于个人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按揭购房是购房者以所购房屋作抵押,由银行提供一定数额与期限的贷款支付给开发商,从而取得房屋的产权,购房者以分期还款的方式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属于住宅消费性贷款。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按揭购买房屋,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该房屋属于个人财产,按揭贷款为个人债务。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因此,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

其次,李某基于婚后共同还贷行为有权向张某主张债权请求权。

张某与李某婚后没有对夫妻财产进行约定,双方实行的夫妻共同财产制,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银行贷款,可以理解为夫妻婚后用夫妻共同的财产偿还了张某一方的个人婚前债务。所以共同还款部分的财产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说李某在张某所购房屋中实际是享有债权的,有权要求张某予以返还。

再次,对房屋增值部分,李某有权要求张某给予合理补偿。

李某在婚后与张某共同偿还了两年多的银行贷款,对这两年间房屋相对应增值部分,李某可以与张某协商给予合理补偿。若双方协商不成,可采取评估或作价竞拍方式,由出价高者取得房屋所有权,并将价款中相应增值额支付给未能取得房产的另一方作为补偿。

最后,夫妻共同财产中房屋的价值及归属的其他处理办法。

一是双方经过协商,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另一方放弃该房产,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给予对方相应的补偿。

二、双方都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可以根据双方的申请对其房屋评估拍卖,就拍卖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三、对于房产证虽登记在一方名下,但另一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有共同出资的,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仍为房产证登记人的个人财产,剩余未还的债务为其个人债务,对首付款和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另一方出资和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四、对于房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另一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共同出资,且同时有证据证明其婚前是基于双方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进行出资的,则虽然该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按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处理,其按揭贷款债务为共同债务但在分割共同所有的房产时,可参考双方的出资比例对房产进行分割,而不是平分房屋。

    论法律师在此建议:男女双方对婚前房产**进行公证,或者到律师事务所办理见证手续,也可以对房产所有权归属进行书面约定,这样可以避免婚后夫妻双方因房产发生纠纷。


文章分类: 论法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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