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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中央第七环保督察组向云南省反馈督察情况,今年首批中央环保督察的反馈已经全部出炉。目前,包括内蒙古、黑龙江、江苏等在内的8个省份,已有超过3400人被问责,部分省份更被督察组批环保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
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正处在一个矛盾集中多发区,我们既处在城市化快速发展的时期,又面临着环境保护的严峻形势,虽然城市化的快速发展往往会对环境产生重大影响,但是二者之间的矛盾不是不可调和的,所以为了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预防因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以下简称环境影响评价法)
环境影响评价主要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环境影响评价主要分为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一、专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1、专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主要包括哪些项目。
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八条规定了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应当在该专项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所以说在我国,绝大部分的专项规划在上报审批前都应当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2、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内容。
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条规定了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实施该规划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二)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三)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
3、专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三条规定了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作出决策前,应当先由人民政府指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审查小组应当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其中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审批的专项规划,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二、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1、建设项目影响评价的分类。
我国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2、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内容。
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七条规定了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二)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四)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五)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六)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七)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内容和格式,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3、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的审批和有效限期。
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的有效限期在第二十四条进行了规定:即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三、法律责任
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所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跟踪检查,对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应当查清原因、查明责任。对属于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编制不实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依照本法的相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属于审批部门工作人员失职、渎职,对依法不应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予以批准的,依照本法的相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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