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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破产企业境内投资公司股权收购

发布日期:2024/11/20 阅读量:34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案件详情:

某境外公司处于破产程序,需处置其在全球范围内子公司资产、业务及人员。某中国公司拟收购该境外公司在中国境内若干全资子公司(目标公司)100%股权,我方律师担任收购方法律顾问提供全程法律服务。

争议焦点

1.境外公司处于破产程序,并购交易中破产企业交易主体的确定、权限核实以及境外公司破产对并购交易中转让方、收购方权利、义务及目标公司持续经营可能造成的影响。

2.目标公司经营涉及大量境外公司持有并拟转让至境外第三方的国际及国内专利许可、商标许可等知识产权信息,如何保障并购后依法持续使用必要知识产权对并购项目具有重大影响。

3.《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自2020年1月1日施行,在此之前相关法律法规已失效,如何在现行有效法律法规规定下保障外商投资退出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同时充分考虑境外企业破产的特殊性,做好并购交易的实施、交割及并购后磨合工作。


律师策略:

1、除并购项目常规关注事项外,充分了解交易对手法律状态及目标公司所处行业特点,有针对性的开展法律尽职调查工作。

2、将法律尽职调查掌握情况,落实到并购方案及相应交易文件中,在并购方案设计及交易各方权利义务、责任承担安排中充分考虑潜在风险,保障收购方合法权益;同时因项目复杂交易周期较长,在项目交易中注意密切关注情势变化情况并作出及时调整。

3、依法厘清监管部门法律合规要求、办理流程及必要工作时间,确保项目合法合规性及时效性。


案件结果:

为本次并购交易提供全程法律服务,在计划时间内顺利完成各项工作,收购方成功实现项目收购。

相关法律规定解读

1.经营者集中申报

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并购交易如果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则需依法进行经营者集中申报。一是构成《反垄断法》意义下的经营者集中,二是参与集中经营者的营业额达到申报标准。                               

《反垄断法》第二十条“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及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二条 “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及第三条的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一)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二)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2. 技术进出口许可

技术进口经许可的,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颁发技术进口许可证。技术进口合同自技术进口许可证颁发之日起生效。对属于自由进口的技术,实行合同登记管理。进口属于自由进口的技术,合同自依法成立时生效,不以登记为合同生效的条件。 

《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 第十条 属于限制进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未经许可,不得进口。第十一条  进口属于限制进口的技术,应当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提出技术进口申请并附有关文件。技术进口项目需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3. 外商投资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股东将其持有的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给境内投资人的,如导致外商投资企业转为内资企业,此后不再适用针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相关规定。现有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变动,外商投资企业应于办理企业变更登记(备案)时通过企业登记系统提交变更报告。             

《外商投资法》第三十四条“国家建立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应当通过企业登记系统以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的内容和范围按照确有必要的原则确定;通过部门信息共享能够获得的投资信息,不得再行要求报送。”


典型意义:

案例评析

1、律师团队关注到项目交易对手法律状态及交易主体权限特殊性,除并购交易常规尽职调查事项外,对境外公司进入破产程序的真实性、所处法律程序、破产管理人合法资格及其对并购交易的决策权限、工作程序开展前置尽职调查,保障并购交易合法有效性。

2、境外公司在破产程序中已确定对含目标公司经营所需知识产权打包转让至境外第三方持有,律师团队在项目中就目标公司后续经营所需知识产权的权利许可主体以及对目标公司授权范围、授权方式、授权期限、技术转让方式等授权使用方案进行了审慎设计与核查,依法保障收购方实现交易目的。

3、针对本项目,除应关注我国外商投资相关法律规定外,还应关注反垄断相关规定,避免因遗漏行政审批程序时间影响项目进程。律师团队基于并购项目实务经验,为客户提示法律风险,及时提出法律建议、梳理工作流程,协助客户有效把控交易进程,在项目计划时间内依法合规完成项目交易。

4、律师团队除为并购项目提供方案设计、交易实施等法律服务外,重视并购项目的交割环节,指导收购方完成项目交割工作,同时从并购项目磨合角度协助客户制定目标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激励方案,为并购后目标公司的平稳发展提供支撑工具。

结语和建议

本项目律师团队充分发挥专业能力及实务经验,充分考虑本次并购项目在交易对手境外因素及其破产状态、资产处置、知识产权、人员安排、对价支付等方面存在的特殊性,深入开展法律尽职调查,制定、调整交易方案,全程指导、参与收购方项目谈判,对股权转让协议、知识产权许可协议、技术许可协议等项目交易核心文件及其他配套文件进行审查、修改并指导签署,保障在跨境交易背景下的依法合规性;同时向收购方提示并购交易交割工作的重要性,针对项目特点制定交割计划、指导完成目标公司交割工作,在项目计划时间内顺利完成本次并购交易。



湖南著名律师事务所 (http://www.mylsfw.com/falvzixun)提供邵阳市刑事刑法24小时律师电话微信,提供免费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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