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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寄名表变白纸,贵重快递丢失怎么赔?

发布日期:2024/10/25 阅读量:70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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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邮寄或者签收快递时,大家一定要小心了。这不,梁某给杜某寄了两块名表,杜某收到快递一看,里面却只有一张白纸。这是咋回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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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20年10月24日,黑龙江省的杜某将两块名牌手表邮寄给北京市的梁某维修。2020年11月8日,梁某通过某快递公司将修理完毕的两块手表寄回,收派员揽件并查验为两块手表后将快件发往黑龙江省,梁某为该快件保价五千元。

2020年11月10日,杜某收到快件,经当场开箱查验后发现是空包裹,遂拒收并向某快递公司投诉,同时向当地派出所报案。通过民警调查,该快件在哈尔滨市中转时已经破损,内除一张白纸外空无一物,某快递公司在未追查邮寄物丢失原因、亦未报警或采取其他措施的情况下,将空包裹二次包装后继续邮寄给杜某。杜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快递公司赔偿其两块名表丢失的财产损失共计十一万余元。某快递公司认可涉案快件已经丢失,但仅同意按照保价金额五千元赔偿,不同意按照杜某主张的手表实际价值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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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生效判决认为:本案中,涉案快件的价值较高且进行了保价,某快递公司在运输中本应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但根据查明的情况,某快递公司工作人员在发现快件包装破损且包装内没有邮寄物时,并未依据相关操作规范将该快件及时捡出并查找、追查原因,亦未采取报警等必要措施,而是在明知快件丢失的情况下,二次包装后将空包裹继续寄送,试图掩盖邮寄物已丢失的情况,且在公安机关查明存在二次包装等情况后,仍未能给出合理的解释和说明。在案证据可以证明某快递公司对于涉案快件的丢失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主观过错,杜某认为保价金额不足以弥补其损失,故主张根据涉案手表丢失时的市场价格计算损失的意见,应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某快递公司赔偿杜某财产损失八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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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保价条款的适用前提是快递公司对于快件的毁损、灭失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

快递公司有保障快件安全的法定义务。保价是一种加收费用的邮递业务,用于寄递较贵重物品、有价证券、包裹等,如物品发生遗失,快递公司应按保价金额赔偿。但如果快件的毁损、灭失系因快递公司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如快递员非法占有邮寄物,权利人主张的损失金额不应受到保价金额的限制,其有权按照保价金额或快件的实际价值择一高者要求快递公司赔偿。

对于快递公司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主观过错的认定。

对于快递公司侵权行为的主观过错,应结合在案证据综合予以认定。本案中,综合某快递公司未予查找快件丢失原因、未采取报警等必要措施、故意将空包裹二次包装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等情况,可以证明其对于涉案快件的丢失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主观过错。与之相对,如果在案证据显示快件是因运输途中掉落、运输车辆途中起火等原因造成的毁损、灭失,则不宜认定快递公司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

合理确定快递公司的赔偿责任,有利于保障寄件人和收件人的合法权益,更有利于促进快递行业的健康发展。

网络购物、快递送达,已经成为生活的一部分,将快递寄出时,有些邮寄物没有明码标价,保价的金额也只是寄件人的粗略估计,若估计值远低于物品的实际价值或者忘记保价,简单适用保价规则进行赔偿,可能引发快递公司恶意占有邮寄物、赔付保价金额后赚取差价的风险,不仅不利于保护寄件人和收件人的合法权益,亦不利于快递行业的规范运营。根据快递公司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是否尽到了相应的注意义务,来确定快递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方式和范围,有利于保障广大消费者的财产权益,亦有利于督促快递公司加强管理,完善邮件运送、分捡等流程,保障快件安全,促进快递行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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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示


在邮寄贵重物品时,应该注意以下三点:一是应当对邮件按照实际价值保值,一旦发生邮件丢失,可以按照保价赔偿。二是最好选择邮费到付,由收件人支付邮费,以免出现送件人员将邮件放置在快递柜或其他地方即视为送达。三是收件人在收邮件时应查验邮寄物品是否完好后再予以签收、支付费用,以减少不必要的纠纷,保护财产安全免遭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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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四十七条 

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

(一)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二)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

  邮政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告示中和提供给用户的给据邮件单据上,以足以引起用户注意的方式载明前款规定。

  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给据邮件损失,或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无权援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限制赔偿责任。

《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规范操作,防止造成快件损毁。

来源: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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