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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泽君出口管制、制裁、反腐-双周资讯汇总 | 2021年8月18日

发布日期:2024/10/25 阅读量:80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随着世界贸易格局不断演化,目前世界主要国家加快了出口管制、制裁、反腐相关方面的立法、执法等行动步伐。为积极协助我国相关政府部门、行业协会、重点企业的涉外经贸活动,充分发挥涉外律师在国家全方位对外开放中的公共服务作用,君泽君叶姝欐律师团队定期收集、整合世界主要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更新、主管机构近期动态及相关案例方面的最新资讯,以便有关部门及各类从业机构等及时了解相关动态。

 

本期内容:

 

中国

一、法律法规及相关对等措施

  • 【含简析】海南省商务厅发布《海南自由贸易港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 【含简析】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口关税政策梳理
  • 中国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
  • 深圳市司法局发布《关于推进城市合规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美国

法律法规

  • 【含简析】美国总统签署行政命令以加强对白俄罗斯的制裁措施

、近期动态

  • 美国财政部更新SDN清单
  • 美国财政部发布与白俄罗斯相关的第4号通用许可证
  • 美国财政部与商务部联合发布《关于支持古巴人民通过安全可靠的互联网访问查询、接收和传播信息的权利的情况说明书》

 

中国
一、法律法规及相关对等措施
 
(一)【含简析】海南省商务厅发布《海南自由贸易港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 2021年8月18日,海南省商务厅发布《海南自由贸易港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就《海南自由贸易港跨境服务贸易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以下简称“《海南跨境服贸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管理方法和管理职责等内容公开向公众征求意见,意见征集的截止日期为2021年8月24日。
 
《征求意见稿》包括总则、清单的管理、管理职责以及附则共四个章节,整体而言,其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跨境服务贸易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 (2021年版)》(以下简称“《商务部2021年版负面清单》”)基础上总结、细化了清单管理规定,旨在构建以“统一列出国民待遇、市场准入、当地存在、金融跨境贸易等方面对于境外服务提供者以跨境方式提供服务的特别管理措施”(第二条)为核心管理模式、分《海南跨境服贸负面清单》清单内和清单外领域(第三条、第四条)采取不同的管理措施的清单管理体系,并以此作为基础进一步保障了:
 
1、对待境外服务提供者的公平公正性,例如第四条规定了“在政府资金安排、税费减免、资质许可、标准制定、项目申报等方面,应当依法平等对待境内外服务提供者”且“起草与境外服务提供者有关的地方性法规,应采取多种形式听取境外服务提供者和有关商会、协会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2、跨境服务贸易便利化,例如第三条规定了“各有关部门应本着‘程序简化、流程优化、精简便利’的原则,不断推动跨境服务贸易便利化改革”,同时,值得企业重视的是第五条 “规范与促进”规定了“实施与跨境服务贸易配套的资金支付与转移制度,提高跨境服务贸易结算便利化水平。”服贸跨境支付、转移制度的创新、落地及有效管控对于自贸港平台的发展或将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建议企业重点关注、跟进。
 
3、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监管执法力度,例如第五条规定了“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惩处力度”并且“行政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有责任保护境外服务提供者的商业秘密,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境外服务提供者转让技术”。近年来,我国对于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正逐步加强,今年3月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了《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年度工作指引(2021)》,提出了“高标准推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试点示范工作”并明确点出要“全力打造京津冀、长江经济带、粤港澳、长三角、成渝、海南自贸港等区域知识产权高地。”在“深化知识产权国际合作”方面,结合当前的国际环境和疫情的背景,该指引明确提出“研究疫情防控环境下的‘一带一路’知识产权合作新机制新模式,推动合作项目取得更多务实成果。维护知识产权领域国家安全,健全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审查制度,加强对涉及国家安全的知识产权对外转让行为的管理。”更早时,2020年12月2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2020年12月31日挂牌成立)的管辖案件包括:
 
“(一)海南省有关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等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
 
(二)前项规定以外的由海南省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
 
(三)海南省基层人民法院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判决、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
 
(四)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其管辖的其他案件。”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夏君丽提出落实一体化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的初步建议包括:“海南自贸港知识产权法院将健全完善符合知识产权案件特点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技术事实查明体系和多元化解纠纷解决机制,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等国际机构相关专家纳入海南自贸港知产法院专家名录,引入国内外知名知产调解、仲裁机构入驻诉讼服务中心,提升司法服务能力,推动形成海南自贸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新格局。” 
 
建议企业充分关注相关知识产权的保护机制和相关制度,知识产权保护不仅是对境外投资人的承诺和保障,为境外投资人提供便利的营商环境,同时也是强化境内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布局意识,促使中国企业构建知识产权保护的良性、合规的发展机制。
 
此外,我们注意到《海南自由贸易港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管理办法》或将成为一项“快节奏”立法的地方规章。首先,《征求意见稿》第十三条拟规定施行日期为2021年8月26日,结合《征求意见稿》的公布日期以及公开征集公众意见的截止日期,明显体现立法进度“快”的特征。同时,《商务部2021年版负面清单》的生效日期也为2021年8月26日,虽然《商务部2021年版负面清单》包含了对负面清单管理的一些基本规定,但是从在当地具体落实层面而言,《商务部2021年版负面清单》确实也需配套具有在海南当地可快速落地、执行的细化的负面清单管理体系。依据《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立法目的就是在于保障《海南跨境服贸负面清单》的顺利实施,因此如无其他变量,相信正式版《海南自由贸易港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管理办法》将于8月26日随《商务部2021年版负面清单》同时生效。
 
建议企业密切关注《海南自由贸易港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管理办法》的立法进展。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中多项规定所涉及的各项立法工作都在有序展开,相信这些法规或规章的出台将为境内外投资者、服务贸易提供者等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的相关交易、活动开展提供更为清晰的指引。
 
(二)【含简析】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政策梳理
  • 2021年8月10日,随着海南自由贸易港首架进口“零关税”(即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下同)直升机、首批进口“零关税”商务车以及首艘“零关税”帆船分别于2021年8月10日、2021年5月19日、2021年1月29日顺利通关,海南自由贸易港官方宣布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和游艇“零关税”政策已全面落地,实现海陆空全覆盖。前述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和游艇“零关税”政策指的是中国财政部、海关总署及国家税务总局于2021年12月25日联合发布并生效的《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在其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第二十八条第2款“全岛封关运作、简并税制前,对部分进口商品,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的规定下,《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进一步细化规定了“全岛封关运作前,对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交通运输、旅游业的企业(航空企业须以海南自由贸易港为主营运基地),进口用于交通运输、旅游业的船舶、航空器、车辆等营运用交通工具及游艇,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依据《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对于“零关税”进口交通工具及游艇,我们认为需要特别注意以下要点:

 

1、进口主体应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已进行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从事交通运输、旅游业业务。对于是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判断,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并参考相关判例,我们认为,不应以企业是否具有营业执照作为单一的判断依据,而应以是否可以“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作为实际判断标准。由此,分公司、分支机构或未被实际出资等无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或不被认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为正面清单管理,换言之,只有属于《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所附附件《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清单》内规定的交通工具及游艇才可以实行“零关税”;
 
3、进口交通工具及游艇应用于企业的营运自用,接受海关监管,如因企业破产等原因需转让,转让前需经海关同意且如需转让给不符合《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享受主体,还需补缴相关进口税款。我们认为,《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中将“企业破产”列举为转让原因,不仅明示了企业仅在“企业破产”或其他类似企业难以为继、企业运营危急等情形发生时才可以转让的特殊规定,也体现了对于“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不得随意转让的潜在规定。此外,由于“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的转让须经海关批准同意,因此,针对此条规定在实践中的适用,或需结合后续实操案例具体判断转让原因的或有情形。
 
4、交通工具及游艇的运营应以海南自由贸易港作为关联的运营地点,具体而言,“航空器、船舶应经营自海南自由贸易港始发或经停海南自由贸易港的国内外航线。游艇营运范围为海南省。车辆可从事往来内地的客、货运输作业,始发地及目的地至少一端须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
 
此外,2020年12月1日生效的《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原辅料“零关税”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原辅料“零关税”政策》”)以及2021年3月4日生效的《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还为海南自由贸易港构建起关于原辅料以及自用生产设备的“零关税”利好政策。
 
其中,《原辅料“零关税”政策》规定“在全岛封关运作前,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进口用于生产自用、以‘两头在外’模式进行生产加工活动或以‘两头在外’模式进行服务贸易过程中所消耗的原辅料,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前述“两头在外”是指原辅料来自境外进口,制成品或成果需出口至境外。依据《原辅料“零关税”政策》规定,对于“零关税”原辅料进口,我们认为需要特别注意以下要点:
 
1、进口主体应已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进行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对于独立法人资格的简析可参见《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部分);
 
2、“零关税”原辅料为正面清单管理,换言之,只有属于《原辅料“零关税”政策》所附附件《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原辅料清单》内规定的原辅料才可以实行“零关税”;
 
3、“零关税”原辅料仅限海南自由贸易港内企业生产使用,接受海关监管,不得在岛内转让或出岛,因企业破产等原因,确需转让或出岛的(对于转让或出岛原因的简析可参见《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部分),应经批准及办理补缴税款等手续。
 
对于自用生产设备的进口,《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规定“全岛封关运作前,对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进口自用的生产设备,除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明确不予免税、国家规定禁止进口的商品,以及本通知所附《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负面清单》所列设备外,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依据《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规定,“自用生产设备”是指“基础设施建设、加工制造、研发设计、检测维修、物流仓储、医疗服务、文体旅游等生产经营活动所需的设备,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第八十四、八十五和九十章中除家用电器及设备零件、部件、附件、元器件外的其他商品”。此外,对于“零关税” 自用生产设备的进口,还需特别注意以下要点:
 
1、进口主体应已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进行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对于独立法人资格的简析可参见《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部分);
 
2、“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为负面清单管理,换言之,除《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所附附件《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负面清单》列明的物项以及“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明确不予免税、国家规定禁止进口的商品”外,其他自用生产设备均可实行进口“零关税”。此外,虽然进口《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规定《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以及《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暂不适用《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但是符合《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规定的企业在进口前述三个目录内设备时,仍可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3、生产设备应用于企业的营运自用,接受海关监管,如因企业破产等原因需转让,(对于转让原因的简析可参见《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部分)转让前需经海关同意且如需转让给不符合《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享受主体,还需补缴相关进口税款。
 
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利好政策目前已在有序落地,建议有相关进口业务开展需求的企业深入了解此类已出台或后续可能出台的其他政策,就政策在适用过程中的问题,我们也提示企业应密切关注实践操作中的具体情况、案例。
 
(三)中国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
 
  • 2021年7月24日,中国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当日生效。其中,《意见》第13点指出:
1、各地不再审批新的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现有学科类培训机构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对原备案的线上学科类培训机构,改为审批制。
 
2、学科类培训机构一律不得上市融资,严禁资本化运作;上市公司不得通过股票市场融资投资学科类培训机构,不得通过发行股份或支付现金等方式购买学科类培训机构资产;外资不得通过兼并收购、受托经营、加盟连锁、利用可变利益实体等方式控股或参股学科类培训机构。已违规的,要进行清理整治
 
为进一步解释前述“学科类”的定义,2021年7月28日,中国教育部发布《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义务教育阶段校外培训学科类和非学科类范围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道德与法治、语文、历史、地理、数学、外语(英语、日语、俄语)、物理、化学、生物按照学科类进行管理。对涉及以上学科国家课程标准规定的学习内容进行的校外培训,均列入学科类进行管理”。
 
目前我国对于国内学科类教育行业的投融资、兼并购等商业活动采取了大刀阔斧的改革,以实现减轻学生作业负担以及校外培训负担的“双减”政策,对此,我们建议处于国内学科类教育行业的企业或对此类企业具有投资计划的企业,密切关注中国目前的“双减”政策相关规定,及时完善审批工作或调整投资计划。
 
(四)深圳市司法局发布《关于推进城市合规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 2021年8月10日,深圳市司法局发布《关于推进城市合规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围绕城市合规管理体系及合规示范区建设相关内容公开向公众征求意见,意见征集的截止日期为2021年9月10日。
《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包含总体要求、政府合规、企业合规、社会组织合规、公民守法依规、合规建设先行先试、保证措施等七个部分内容,并计划在反垄断、进出口管制、数据安全等重点领域开展专项合规治理。其中,《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通过第(三十)项专项规定了“加强进出口管制合规管理”,并明确“鼓励、引导出口经营者积极建立合规机制”。该项规定同时延续了《出口管制法》及商务部《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内部合规指南》中许可便利、合规-减责的合规利好措施,再次强调“根据内部合规机制建设和运行情况,给予出口经营者相应许可便利”以及对于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出口管制违法主体“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正如《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开篇所言,“合规作为主体自觉履行义务的管理方式,已经成为各类主体可持续发展的基石”,继深圳开展合规建设先行先试之后,全国各省、市、地区可能也将陆续推进整体性的合规建设工作,建议企业密切关注各级政府最新的合规管理政策,我们也将在后续的《双周资讯汇总》中,就《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提供更加深入的解读。

 

 

美国
一、法律法规
 
    (一)【含简析】美国总统签署行政命令以加强对白俄罗斯的制裁措施
  • 当地时间2021年8月9日,美国总统拜登签署了一项“冻结造成白俄罗斯局势的其他人员的资产的行政命令”(Executive Order on Blocking Property of Additional Persons Contributing to the Situation in Belarus),以打击“对美国国家安全和外交政策构成威胁的”、“白俄罗斯政权的有害活动和长期滥用职权旨在压制白罗斯民主、侵害人权以及基本自由的行为”。
该项行政命令规定,经由美国财政部长与国务卿协商确定的以下人士所拥有的当前或以后进入美国的、当前或以后被美国人士占有或控制的财产及财产权利将被冻结,且不得被转移、支付、出口、提取或以其他方式进行交易:
(i) 目前或曾经担任特定机构领导、官员、高级管理人员或董事会成员的人士,特定机构包括:从事或其成员从事本行政命令第(v)条(A)至(E)项或第13405号行政命令(冻结破坏白俄罗斯民主进程或制度的特定人士的财产的行政命令,Executive Order on Blocking Property of Certain Persons Undermining Democratic Processes or Institutions in Belarus)第(ii)条(A)至(C)项所述任何活动的实体;或依据本行政命令或第13405号行政命令被冻结财产或财产权利的实体;
(ii) 白俄罗斯政府的部门、机构或机关;
(iii) 目前或曾经是白俄罗斯政府的领导人或官员;
(iv) 目前或曾经在白俄罗斯的国防和相关物资行业、安全行业、能源行业、氯化钾(钾肥)行业、烟草制品行业、建筑行业、运输行业或其他任何经美国财政部长与国务卿协商确定的行业经营;
(v) 负责、串通、直接或间接参与或试图参与以下任何活动的主体:
 
(A) 威胁白俄罗斯和平、安全、稳定或领土完整的行动或政策;
(B) 禁止、限制或惩罚白俄罗斯个人行使人权和基本自由(包括言论、和平集会、结社、宗教或信仰和行动自由)的行动或政策,或限制在白俄罗斯使用互联网或纸媒、在线媒体或广播媒体;
(C) 选举舞弊或其他破坏白俄罗斯选举过程的行为或政策;
(D) 为规避美国的任何制裁,直接或间接由白俄罗斯政府、依据本行政命令或第13405号行政命令被冻结财产和财产利益的任何人士开展的,或为前述主体或代表前述主体利益开展的欺骗性或结构性交易(deceptive or structured transactions,参考美国《联邦法规》第561.404(f)条规定,“deceptive”是指在开展交易、金融服务或金融交易过程中涉及试图掩盖或隐瞒交易、金融服务或金融交易的真实性质或实际当事人;参考美国《联邦法规》第31篇第1010.100(xx)条规定,“structure”是指一个人单独或与其他人联合或代表其他人在一天或多天内,通过一个或多个金融机构以任何方式进行任意金额大小的货币交易以逃避美国《联邦法规》第31篇第1010.311, 1010.313, 1020.315, 1021.311 and 1021.313条规定的报告义务);
(E) 与白俄罗斯有关的公共腐败。
 
(vi) 为以上第(v)条(A)至(E)项所述的任何活动,或为依据本行政命令被冻结财产和财产利益的人士提供提供实质性帮助、赞助或提供财务、物质或技术支持,或提供商品或服务;或
(vii) 直接或间接受白俄罗斯政府或依据本行政命令被冻结财产或财产权益的任何人士拥有或控制、代表或意图代表前述主体行事。
除上述制裁措施外,该行政命令还包括其他的禁止性规定:禁止向依据该行政命令被冻结财产和财产权利的任何人士或为前述人士利益而提供捐助或资金、货物或服务;以及禁止从前述人士处接受任何捐助或资金、货物或服务。
同日,OFAC发布的两则关于该行政命令的常见问题及解答(FAQ 916、917)指出,该行政命令中对于白俄罗斯某些特定行业的指定并不会自动将这些行业内的所有人士视为被制裁对象,从而冻结财产和财产利益,只有在OFAC发布的SDN清单上的指定的人士以及由一个或多个被指定人士直接或间接、单独或合计拥有50%以上权益的实体,才会被采取制裁措施。
值得注意的是,不仅美国加强了对白俄罗斯的制裁,英国、加拿大、瑞士也均于本月修订了其本国对于白俄罗斯的制裁条例,通过增加对白俄罗斯的制裁措施等方式加大了对白俄罗斯的制裁力度,建议与白俄罗斯企业具有或计划开展相关交易的企业密切关注针对白俄罗斯制裁措施的变动与更新,及时调整交易部署。
 
二、近期动态
 
    (一)美国财政部更新SDN清单
 
  • 当地时间2021年8月6日,美国财政部海外资产控制办公室(OFAC)依据对于全球恐怖主义的制裁计划,将1名肯尼亚个人、1名毛里塔尼亚个人、2名马里个人、1名莫桑比克个人列入SDN清单。
  • 当地时间2021年8月9日,美国财政部海外资产控制办公室(OFAC)依据对白俄罗斯的制裁计划,将23名白俄罗斯个人以及21个白俄罗斯实体列入SDN清单。
  • 当地时间2021年8月13日,美国财政部海外资产控制办公室(OFAC)依据《全球马格尼茨基人权问责法》(Global Magnitsky Human Rights Accountability Act)将1名阿曼个人、2名古巴个人、1个利比里亚实体、2个阿曼实体、1个罗马尼亚实体、1艘利比里亚船旗国船只列入SDN清单,前述被制裁主体均被标识适用次级制裁。

 

建议企业提前筛查是否有与前述被列入SDN清单的个人或实体展开交易的计划,及时调整交易安排,并密切关注相关风险,此外对于被适用次级制裁的个人或实体,企业也更应当注意非美国人士与这类被制裁主体开展交易的或有“域外”风险。
 
    (二)美国财政部发布与白俄罗斯相关的第4号通用许可证
 
  • 当地时间2021年8月9日,美国财政部海外资产控制办公室(OFAC)发布与白俄罗斯相关的第4号通用许可证,授权相关主体可在美东时间2021年12月8日早12:01分之前,开展为美国2021年8月9日发布的“冻结造成白俄罗斯局势的其他人员的资产的行政命令”所禁止的、与Belaruskali OAO(白俄罗斯钾肥生产商)或由Belaruskali OAO直接或间接拥有50%或以上权益实体相关的、在交易收尾时通常附随且必要的交易或活动相关的活动。

近期美国针对白俄罗斯的制裁力度加大,建议与白俄罗斯企业(尤其是上述指定企业)具有或计划开展相关交易安排的企业密切关注美国的制裁措施和授权交易的范围,及时调整交易部署。

   (三)美国财政部与商务部联合发布《关于支持古巴人民通过安全可靠的互联网访问查询、接收和传播信息的权利的情况说明书》
 
  • 当地时间2021年8月11日,美国财政部海外资产控制办公室(OFAC)与美国商务部产业与安全局(BIS)联合发布《关于支持古巴人民通过安全可靠的互联网访问查询、接收和传播信息的权利的情况说明书》(Fact Sheet on Supporting the Cuban People’s Right to Seek, Receive, and Impart Information through Safe and Secure Access to the Internet),旨在强调虽然美国目前仍对古巴实行全面经济禁运,但美国为支持古巴人民通过安全可靠的互联网访问查询、接收和传播信息的权利,对某些特定活动采取了相关豁免及授权,为此,这份情况说明书汇总了OFAC的《古巴资产管制条例》(CACR)中相关的一般许可证以及BIS的《出口管理条例》(EAR)中的许可例外
 
《古巴资产管制条例》(CACR)中的一般许可证包括:
 

序号

具体措施

1

古巴互联网用户的软件和服务:CACR 授权提供与互联网通信交流相关的某些服务以及与某些通信相关物项的出口和再出口相关的服务,主要包括:(1)提供某些收费的互联网通信服务,例如电子邮件或其他信息平台、社交网络、VOIP、网页托管和域名注册等服务;(2)与个人计算机、手机和其他个人通信设备上使用的多种软件(包括应用程序)相关的服务;(3)与某些通信相关物项相关的服务,包括软件设计、业务咨询、IT 管理和支持(包括云存储),或安装、维修、更换此类物项或提供相关培训,“通信相关物项”包括根据BIS“消费者通信设备许可例外”(CCD)、“支持古巴人民许可例外”(SCP)或BIS的个别许可向古巴出口或再出口的硬件和软件,以及不受EAR管制的物项。

2

提供电信服务和建立电信设施:CACR授权与提供古巴电信传输或接收相关电信服务的有关交易(包括付款)。

3

互联网和电信提供商在国内的存在:CACR 授权某些电信或互联网服务提供商为建立或维护在古巴必要的实际存在(例如办公室、仓库、教室或零售店等实体场所)或商业存开展必要的交易,以从事CACR豁免或授权的活动。

4

互联网的远程学习和教育培训:CACR 授权向古巴国民(无论其所处何处)提供某些互联网课程,包括远程学习和大规模开放在线课程,前提是课程内容为本科或以下水平。

5

信息和信息材料:与从任何国家进口或向任何国家出口CACR 第 515.332 节定义的信息或信息材料相关的交易,无论其为商业交易还是其他交易,无论其传输格式或媒介如何,除非存在CACR中规定的例外情形,均不受CACR所禁止。此外,在符合CACR规定的情形下,CACR可以授权信息材料的创作、传播、艺术或其他实质性修改或增强相关的,以及与旅行相关的交易和其他直接与信息或信息材料的出口、进口或传输相关的交易。

 

《出口管理条例》(EAR)中的许可例外包括:

 

序号

具体措施

1

“消费者通信设备许可例外”(CCD):EAR授权向古巴的合格接收者(eligible recipients)出口和再出口某些商品和软件,例如移动电话、电视和无线电接收器、内存驱动器、网络接入控制器、调制解调器、消费软件等符合EAR第740.19(b)条规定的物项。合格接收者是指在古巴的个人(不包括古巴政府和共产党官员)以及古巴的独立非政府组织。

2

“支持古巴人民许可例外”(SCP):EAR授权向古巴某些特定最终用户及最终用途出口和再出口某些用于改善信息自由流动的EAR99物项,此外EAR还授权向古巴出口或再出口某些用于建立和升级电信基础设施(包括能够接入互联网和适用互联网服务的基础设施)的物项。

 
该情况说明书还指出,在个案审查中,OFAC对于有利于古巴“互联网自由”的许可证申请,将采取支持的许可态度(a favorable licensing posture);BIS对于“旨在改善古巴人民通信有关的电信和互联网物项许可证申请”,一般将采取批准的许可证审查政策(a general policy of approval)。
 
 
建议与古巴个人或实体有上述涉美进出口业务往来的企业,密切关注了解美国对于古巴的进出口活动及交易所规定的豁免及授权范围,由于目前美国对古巴仍采取全面经济禁运的政策,企业与古巴个人或实体开展交易或活动虽有一定程度的“放松”但仍具有“域外”风险。

 

叶姝欐律师团队一直致力于协助协助我国相关政府部门、行业协会、重点企业定期获取与境内外出口管制、制裁及反腐败相关资讯,以便有关部门及行业从业机构等及时洞悉相关域外风险。目前,本资讯已由《资讯速递》正式更名为《双周资讯汇总》,截止到本期为止,叶姝欐律师团队已经以双周报方式累计发布共35期资讯,如您需要了解本期及此前各期资讯的具体内容,可随时与君泽君叶姝欐律师团队联系。


[1] 新海南客户端、南海网、南国都市报1月23日消息“成立不到一个月,这个年轻的海南法院都在忙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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