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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实践应用

发布日期:2024/10/16 阅读量:95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作者按

“一事不再理”也称为重复诉讼,起源于罗马法上的“一案不二讼”制度,旨在禁止当事人对法院已作出生效裁判的事项或争议再次地提起诉讼。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同时符合当事人相同,诉讼标的相同,诉讼请求相同或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的即为重复诉讼。

实践中,如何识别上述构成要件存在一定难度与争议,特别是何为“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在梳理裁判案例的基础上,结合我们为客户代理诉讼案件的经验,本文将对上述要件进行具体分析,以供参考。



“一事不再理”也被称为“重复起诉”,是指法院禁止当事人对于已经过法院诉讼作出生效裁判文书的纠纷再次提起诉讼。《民事诉讼法》第 124条第(五)项规定,“对判决、 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该规定是我国关于一事不再理原则的法律渊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47条对重复诉讼的构成要件进行了规定。根据该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1)当事人相同;2)诉讼标的相同;3)诉讼请求相同或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的,构成重复起诉。对于重复诉讼的案件,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1 当事人相同

诉讼当事人是否同一,是判断案件是否属于重复诉讼的外观标准。当事人在前后诉中诉讼地位的互换,仍为主体同一。例如在最高人民法院在(2013)民二终字第93-1号A公司与B公司投资协议纠纷案中认定,A公司在前诉案件中为被告,而在后诉案件中为第三人,虽然A公司的诉讼地位虽有所变化,但两次诉讼各方当事人基本一致,据此认定两案诉讼当事人相同。

此外,在我国前诉中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或者前诉中判决判令承担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只要为后诉当事人,无论其居于何种诉讼地位,均属于诉讼当事人相同的情况。也即,前诉中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或者前诉中判决承担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就相同事实再次提出相同的诉讼请求,属于重复诉讼。


2 诉讼标的相同

诉讼对象又称诉讼标的或诉讼物,是指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审理和判断的对象,即当事人在实体法上权利义务或者法律关系。由于诉讼标的涉及民事诉讼制度理论较多,实践中法院一般根据案件事实、案由以及请求权基础(即支持一方当事人向他方当事人有所主张的法律规范)来判断。


3 诉讼请求相同

诉讼请求是指原告向被告主张的法律上的利益。此处值得注意的是单纯变更诉讼请求金额或是将某一诉讼请求具体化,应当综合案件事实和法律关系性质等因素,判断诉讼请求的种类是否相同。在种类相同而具体要求不同的情况下,不应认定为是不同的诉讼请求。例如,当事人在前诉中要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行为、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败诉后又就同一事实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并赔偿经济损失20万,此类变更仍旧属于相同的诉讼请求。


4 实质上否定前诉的裁判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247条规定,构成重复起诉的标准之一是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的裁判结果。但对于“实质上否定”的含义及情形,法律和司法解释并未明确予以规定,需要结合案件中是否具有新的事实,以及所提出的诉讼请求是否基于新的事实进行判断。

例如当事人在前诉中依合同约定主张被告支付违约金,被法院判决驳回,却又于后诉提起因对方违约而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此类案件中未出现新的事实且明显与前诉判决相矛盾,属于重复诉讼的情况。

相反,若后诉案件中出现新的事实,且诉讼请求基于新的事实,则不属于重复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在(2017)最高法民再339号A公司与B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中认定,前诉基于的合同基础是《商品房买卖合同》,后诉除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还有双方达成解除合同合意的“催款通知”。该项解约约定并非关于如何继续履行前诉判决结果,而是改变了前诉判决所形成的事实状态,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48条有关“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生新的事实,当事人再次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的规定,该案件起诉事实属于“新的事实”。据此,最高法院认为“前诉的裁判结果是判决B公司履行余款给付义务,在B公司仍不能履行余款给付义务的情形下,A公司基于上述新发生的事实,所提出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并不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实践中,符合“实质上否定前诉的裁判结果”这一构成要件的常见情形为:前诉原告请求被告继续履行或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胜诉后,前诉被告又提出有关确认协议无效的请求。由于前诉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必然会涉及对合同效力的认定,后诉再请求确认前诉所涉及合同无效必定实质否定前诉的裁判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7)最高法民申286号A公司与B公司信用证纠纷案中认定虽然前诉为给付之诉,后诉为合同无效之诉,案由不同,但两案的诉讼主体、诉讼标的具有同一性,且都是由同一事实引起。而前诉案件审理过程中,亦需先对案涉合同的合法性与有效性进行审理认定,在此情况下,A公司提起确认合同无效之诉的诉请实际上已经涵括在给付之诉的诉请中。据此最高法院认为后诉的确认合同无效之诉构成了重复起诉。


5 总    结

“一事不再理”是民事诉讼制度中的常见问题,由于现行法对于重复诉讼构成要件的认定标准仍未具体化,实践中如何认定“一事”仍有争议,在认定后诉案件是否与前诉案件构成“一事”时可借鉴已有裁判案例,但最终还是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加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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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于嵘彬  北京宸章律师事务所  实习律师  法学学士


执业领域  以商事争议解决、企事业单位合规法律顾问为执业方向,为企事业单位提供诉讼及非诉讼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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