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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意金不是定金,违约不能双倍返还

发布日期:2024/9/13 阅读量:158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前言

现实生活中,购房者在签订合同中,经常会诚意金、定金、订金等等名词。

 

不懂法律的人根本不知道其中的区别以及法律后果,有时候就不能最大化自身的权益。

 

比如诚意金,就是指购房者为购房向卖方表示购买诚意而支付一定数额的钱款,一般是开发商的一种营销手段。

 

开发商在收取诚意金的同时,对购房者许诺一定的优惠,刺激购房者的积极性;另外,通过收取诚意金,确定购房者选房的先后顺序,维护购房秩序。

 

诚意金在我国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是合同双方当事人自行约定的产物,不能产生法律上定金的法律后果。

 

近期京云律所接到刘小姐的咨询,就是由于分不清两者的区别而不知道如何主张权利。

 

 

案情简介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发放活动并出具VIP卡申领须知,刘小姐与该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某苑VIP卡预约单》,主要约定:“刘小姐申请领取某苑的VIP金卡并自愿交纳诚意金5万元整;在某苑选房当天携带其身份证、预约单、该VIP金卡及选房定金到售楼中心选房,如由于本人个人原因错过选房时间和选房秩序,过期、过号不侯,将视为本人自动放弃VIP会员卡所有权益,责任由本人自行承担;购卡人承诺严格遵守某苑选房的各项规定及销售安排,按公司提供的房号、选房流程及认购指南进行选房,如本人对规定有异议,则自愿放弃VIP会员卡的所有权益”。

诚意金不是定金,违约不能双倍返还

按照通知,刘小姐按时到某苑楼盘处排队等候选房。

 

进场后,刘小姐选中某苑2-4-X02号房,选中后并以银行卡刷卡方式交纳购房定金2万元给房地产公司,后签订认购协议书时,房地产公司发现该房已被持某苑VIP金卡卡号为12号的客户认购。

 

于是公司告知刘小姐该房已被他人认购,不能签订该房的认购协议,告知可改选其他编号住房,刘小姐不同意改换并认为公司违约,但是不知道该向公司主张退还多少钱。

诚意金不是定金,违约不能双倍返还

 

房地产公司应当返还诚意金5万元

 

诚意金和定金两者最大区别在于,购买者交纳诚意金体现的是购买的意向和积极性,而定金的交纳则是正式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如购买者在交纳诚意金后与开发商达成商品房买卖合同,则诚意金才能转化为定金。

 

具体到本案,双方签订的《某苑VIP卡预约单》明确约定,交纳的是诚意金,该款项旨在为获得优先选房权及正式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做铺垫,而不是正式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定金,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因双方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故该5万元不属于定金,应当按照约定将该5万元退还给刘小姐。

 

 

 

房地产公司应当双倍返还定金2万元

 

本案告交纳的2万元明确约定是定金。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5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由此规定可知,适用定金罚则的前提是接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

 

本案中,该2万元为某苑2-4-X02号房的购房定金,即该定金是刘小姐欲与房地产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所交纳的定金。

 

房地产公司明知该房已被他人认购的情况下未及时向刘小姐说明,致使刘小姐认为可以认购而交纳定金,后公司拒绝与刘小姐签订认购协议书及购房合同,依照定金罚则的规定,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即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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