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生育决定权 生育决定权是生育权的核心,最能体现生育自由作为生育权的本质。生育主体有权向对方请求帮助或者同意生育。这是生育主体在决定是否生育时,内在意义外在表达的活动。它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选择生育方式的权利
选择生育方式的权利是指妇女选择采用何种方式生育的权利。随着科技的发展,除了通常的同性结合生殖方式外,公民还可以选择人工授精、体外受精、代孕等其他方式。
(2)决定孩子数量的权利
当生育与性分离成为技术问题时,女性可以决定自己想要孩子的数量,但这项权利的行使必须符合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是在保证人口素质和优生优育的前提下实施的,以实现个人生殖权利与他人社会利益之间的价值平衡,并确保同时实现生殖权利和其他权利。
(3)选择生育质量的权利
随着现代医学、生物化学、分子生物学和影像技术的发展,女性可以在孕前利用医疗和医疗技术来避免遗传病的发生,保持生育能力。健康怀孕胎儿可防止遗传病的传播。怀孕期间,父母可以拒绝接受患有遗传病、脑瘫、残疾等健康缺陷的胎儿。
2。生育知情权 生育知情权是指妇女作为生育权主体,了解与自身生育有关的信息的权利,如避孕、节育、优生、生殖健康等科学知识, ETC。 。生殖知情权是其他生殖权利实现的前提和基础,直接影响其他生殖权利的行使和效果。没有知识,就不可能或不可能对是否生育、何时生育、选择何种生育方式和生育调整方式等做出正确的决定。生育知情权的义务主体一般是生育伴侣。 、医疗卫生机构、政府有关部门等。生育关系伴侣一般应相互告知身体状况,医疗卫生机构应告知相关体检结果、医院相关治疗措施和风险、政府有关部门等应当告知生育主体有关生育的法律、政策。
3。生育安全权及保护 (一)生育安全权
生育安全权是指妇女享受生育保险、保障生育安全的权利。医疗机构应当为育龄妇女、孕妇提供必要的孕产期保健服务,保障妇女生殖安全。在孕妇分娩过程中,医生和助产士应提高助产技术和服务质量,严格遵守相关操作规程,预防和减少产伤。 《母婴保健法》规定:“国家母婴保健法律法规为母婴获得医疗保健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和物质帮助。国家对边远贫困地区母婴保健给予支持”。”
(二)生育保障权
生育主体在生育过程中享有国家和社会提供必要服务和保障的权利。我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第五章专章的形式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内容做出了详细规定,体现了国家对保护公民生殖权利的重视。有学者还总结了一些专门与妇女有关的生殖权利:(1)在怀孕、分娩和哺乳期间受到特殊限制。受保护的权利(主要包括孕产期、哺乳期不被解雇的权利、产假权、工作时间哺乳权、特殊劳动保护权四个方面); (二)享受生育社会保险待遇的权利; (3))怀孕、分娩和哺乳期间获得医疗保健的权利; (四)怀孕、哺乳期间不离婚的权利; (5)失去生育能力等离婚时优先抚养子女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