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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规定,领养他人的小孩,需要先确定领养人是否满足法定的条件,并且被领养人也需要符合相应的条件。确定满足领养人的条件后,双方即需要按规定办理领养登记,但有些人担心未能建立领养关系,所以会考虑进行公证。
事实上,领养他人的孩子并不一定要进行公证。因为按相关法律规定,如果领养人或者被领养人一致同意,或者有一方要求办理公证领养的,那么才应当办理领养公证。因此,公证并不是领养关系成立的必要条件,如果双方都认为没有必要,那么就可以不办理领养公证。
所以,领养小孩是否需要公证,取决于领养人或被领养人的意愿,但法律上并不是强制的。
并且,约定进行领养公证的需注意以下几点:
1、办理领养公证之前,确保领养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原则上是符合领养的法定条件。
2、领养公证在当事人住所地公证机关办理,不得委托他人代办,必须由本人亲自办理。
3、办理领养公证时,当事人应当向公证处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比如身份证明、居委会或是村委会开具的无子女证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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