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毛晓飞(中国社会科学院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国际法所涉外法治研究中心副主任)
仲裁是不可或缺的纠纷解决方式,是衡量一个国家社会治理水平和对外开放水平的重要标志。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仲裁事业发展,要求“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党中央、国务院在推进仲裁业健康快速发展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有力措施。当前,面对世界之变、时代之变、历史之变,我们应当抓住机遇,对内优化仲裁生态体系,对外提高中国仲裁公信力,将我国建设成为解决国际商事纠纷的重要目的地或国际商事仲裁首选地,为公正高效解决国际经济纠纷提供一个“中国平台”。
仲裁是国内外通行的民商事纠纷解决方式
在解决国际纠纷的诉讼、仲裁、调解“三驾马车”中,国际仲裁因其高度契约性、自治性和准司法性一直以来备受国际商事主体的青睐,成为解决跨境贸易与投资纠纷的首选方式。根据国外大学最新发布的《2021国际仲裁调查》结果显示,高达90%的受访者认为,国际仲裁是解决跨境纠纷的首选方法,或者是单独使用(31%),或者是与替代性争议解决机制联合使用(59%)。
早在古希腊时期,仲裁已被用于解决私人主体间的经济纠纷,同时也成为消弭城邦之间纷争的一种手段。古罗马帝国第一部成文法典《十二铜表法》中就有关于仲裁的记录。中世纪商人法的兴起,更是将仲裁尤其是商事仲裁推向鼎盛。在我国汉代,亦有近似仲裁的“三老会”制度,它由乡间推选三名德高望重的老人担任乡官,具体处理乡间的邻里纠纷和商人间的经济纠纷。1907年,成都商会建立近代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仲裁机构“商事裁判所”,开启了中西方仲裁制度发展的融通之路。
仲裁法修订要补齐短板,修炼“内功”
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颁布后,中国的商事仲裁事业迅猛发展。目前国内有仲裁机构270家,每年处理案件超过40万件,涉案标的额超过7000亿元,可谓是“仲裁大国”,但是离“仲裁强国”尚有差距。其中一块重要的“短板”,就是处理国际仲裁(涉外仲裁)案件能力的匮乏。以2018-2020年统计为例,全国仲裁案件总数约为142万件,涉外仲裁案件约8100件,占比仅为0.6%。纯粹的国际性商事纠纷几乎不会选择在中国境内仲裁解决,大量与中国相关的涉外仲裁案件也在境外审理并裁决。这与我国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第一大出口国、第二大对外直接投资国的全球经济地位极不匹配。
此种局面的形成一方面有着外在的历史文化等原因,也与本土仲裁“内功不足”有关。现有商事仲裁法律制度不完善、仲裁机构内部治理结构及运行机制错位、仲裁活动的司法监督机制不健全及司法支持保障不到位等突出问题,影响了中国仲裁在国际上的竞争力。
以“统筹”理念推进国内仲裁和涉外仲裁发展
在2020年11月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要加快涉外法治工作战略布局,协调推进国内治理和国际治理,更好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这为新时代中国仲裁的发展提供了重要指引。要以“统筹”方式协调推进国内仲裁与涉外仲裁,面向国际优化本土仲裁法律生态系统,在我国培育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国际仲裁中心。
司法部在“中国仲裁2022方案”中将“全力支持和培育具有全国乃至全球影响力的仲裁中心”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国际仲裁中心本质上就是以国内一个或多个城市向外辐射的区域为基础,以仲裁机构为引擎,聚合其他上下游法律服务机构或组织,为境内外市场主体预防和解决纠纷,提供仲裁及相关法律服务的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优质生态圈。
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特定区域内,已经形成了一个个国际仲裁生态圈。较为知名的有英国伦敦、法国巴黎、瑞士日内瓦、瑞典斯德哥尔摩、新加坡以及中国香港等。近年来,在阿联酋迪拜、马来西亚吉隆坡等地也有新兴国际仲裁生态圈的出现。这里汇聚了大量从事国际仲裁活动的社会主体,包括高水平的国际仲裁案件管理机构、优秀的国际仲裁员、专业的国际仲裁律师事务所与律师,他们在当地良好的国际仲裁立法、司法以及政府配套政策支持下,为全球当事人提供国际仲裁法律服务。
以“统筹”的理念推进国际仲裁中心建设符合仲裁的基本原理与发展逻辑。因为仲裁自身具有高度的自治性与契约性,除少数例外,当事人皆以合同约定仲裁纠纷解决方式。跨境当事人在国际合同中约定某法域、某地方、某机构进行仲裁很大程度上是基于对当地仲裁法律制度、仲裁司法监督与执行体制、仲裁机构运作效度、仲裁员公正性、仲裁活动成本以及便捷度等多方面的共同认可与协商结果。提升涉外仲裁水平不可能单方面依靠中国企业在国际贸易投资活动中的“优势地位”,而须以赢得中外当事人的信任为根本前提。这就要求在发展涉外仲裁的同时统筹改善国内仲裁,优化国际仲裁中心所在区域的仲裁法律生态系统,革除现有仲裁机构的体制机制弊端。与此同时,采取措施引导境外仲裁机构和外籍仲裁员来华从事仲裁活动,支持国内仲裁机构和中国仲裁员的“走出去”,注重培养高水平涉外仲裁法律人才,对外打造“中国仲裁”的名片,达到“内外兼修”。
“统筹”发展国际仲裁中心应坚持多元错位原则。依据同一法律规定、同一商事仲裁发展背景下进行的仲裁活动大多具有相似性,但发生纠纷的领域与解决纠纷的类型可能因不同区域自身的经济特色、地理位置以及社会环境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多有不同。国内不同地方的国际仲裁中心的建设应根据各区域的实际情况、本土资源优势、国家特殊战略定位以及纠纷类型的特点等综合考虑,进行多元化的错位发展,展现特色优势的发展态势,应避免同质化、内卷化和形式化发展,侧重国家的战略定位以及本地特色需求,制定具有针对性与适用性强的规则与措施,形成符合区域特色的合理分布及上下游法律服务的联动机制。
《光明日报》( 2022年06月18日 05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