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栓能对它“签收”的快递负责吗?(含视频)
此时一旁的我却不禁有些疑虑(掉头发的原因找到了),快递能否被“消防栓”、“水表间”、“门口”、“门口的地垫”、“第几棵树”、“玻璃门缝”等非人类签收呢?会涉及到哪些法律问题呢?
——如果对方提供的是有偿保管,通常如一些商铺兼职代收功能,那么对他们的保管要求就更为严格,如果快递在其手中损毁、灭失,则其需要对该损失进行赔偿;
所以另一种更为稳妥的方式就是要求下次配送,毕竟有明文要求”快递服务组织应对快件提供至少2次免费投递。”(见文末最末)虽然二次投递对于快递员和收件人都会产生新的沟通成本,但总好过让走廊签收、消防栓签收带来的安全隐患吧!
自然是偷快递的人的责任!
最近有一个新出的部门规章:《智能快件箱寄递服务管理办法》,即将在今年十月一日起开始实施,随着该配套规章的出台,相信智能快件箱应该会以更快更广泛的方式普及下去,到时候或许我们就不必再如此纠结于快递放在门口的诸多问题了!
附注·几个相关规定(不分先后):
《快递服务》邮政行业标准
【发布部门】 国家邮政局
【效力级别】 部门工作文件
5.2 投递
5.2.2.4 快件签收
快件签收时满足以下要求:
- 快递服务人员将快件交给收件人时,应有义务告知收件人当面验收快件;
- 若收件人本人无法签收时,可与收件人(寄件人)沟通允许后,采用代收方式,快递服务人员也应告知代收人的代收责任;
- 与寄件人或收件人另有约定的应从约定。
验收无异议后,验收人应确认签收。
《快递暂行条例(2019修正)》
【发布部门】 国务院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第二十五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有权当面验收。
《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3修正)》
【发布部门】 交通运输部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第十二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妥善投递邮件、快件。需要签收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直接交付收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或者依法由他人代为签收。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2013)》
【发布部门】 交通运输部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第十六条 第四款 企业应当将快件(邮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和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
《快递业务操作指导规范》
【发布部门】 国家邮政局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三十一条 收件人本人无法签收时,经收件人(寄件人)委托,可由其委托的代收人签收。代收时,收派员应当核实代收人身份,并告知代收人代收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快递服务》邮政行业标准 规定:快递服务组织应对快件提供至少2次免费投递。
投递2次未能投交的快件,收件人仍需要快递服务组织投递的,快递服务组织可以收取额外费用,但应事先告知收件人费用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