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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翔学习分享会——新证据规则(下)

发布日期:2024/2/29 阅读量:476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德翔学习分享会——新证据规则(下)

上周五,德翔所再次组织了新证据规则的学习,将未完成的部分进行到底。点击回顾往期内容:德翔学习分享会——新证据规则(上)

新证据规则共分为五大部分:

一、当事人举证;

二、证据的调查收集和保全;

三、举证时限与证据交换;

四、质证;

五、证据的审核认定。

结合主讲律师分享内容和《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理解与适用》的解读,现就第三、四、五部分的修改亮点以及律师们广泛讨论的条款整理汇总如下:

三. 举证时限与证据交换

当事人主张与法院认定不一致的,法院将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作为焦点问题进行审理。
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或者行为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不再要求人民法院释明,而是要求人民法院将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作为焦点问题进行审理,当事人可自行变更诉讼诉求。

新证据第53条是本次修改的一大亮点,不再要求法官承担释明责任,一方面能更好地促使当事人自行调整诉讼请求,积极承担主张责任和举证责任;另一方面强调了司法中立性原则。

四. 质证


1. 完善当事人、证人具结和鉴定人承诺制度以及当事人、证人虚假陈述和鉴定人虚假鉴定的制裁措施
第六十四条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场,就案件的有关事实接受询问。一方面对于当事人接受询问时的具结和证人作证时具结的方式、内容进行完善。
第六十三条 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另一方面,对于当事人、证人故意作虚假陈述以及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以促进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的落实。
2. 明确当事人拒绝人民法院询问的后果
人民法院应当综合案件情况,判断待证事实的真伪,在待证事实无其他证据证明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作出不利于该当事人的认定。

五. 证据的审核认定

1. 证据裁判主义和认定证据的基本原则
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根据依法作出裁判。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2. 【德翔总结】民事证据审核认定的三种标准
△ 提高证明标准:当事人对于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于口头遗嘱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 民事证据一般认定标准:《民诉解释》第108条,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 降低证明证明标准:诉讼保全、回避等程序事项有关的事实,人民法院结合当事人的说明及相关证据,认为有关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较大的,可以认定该事实存在。
3. 明确私文书真实性的举证责任
明确由主张以私文书证明案件事实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既要证明私文书的形式真实,又要证明私文书所载内容真实。其中,对形式真实可由制作者或其代理人签名、盖章或捺印推定为真实。
4. 明确电子数据的审查判断规则
2015年《民事诉讼法解释》对于电子数据的含义作了原则性、概括性规定,此次修改对电子数据范围作出比较详细的规定,规定了当事人提供和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保全电子数据的要求,规定了电子数据审查判断规则,完善了电子数据证据规则体系。
第九十四条 电子数据存在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真实性,但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除外:
(一)由当事人提交或者保管的于己不利的电子数据;
(二)由记录和保存电子数据的中立第三方平台提供或者确认的;
第三方平台:如网购购物中的淘宝,京东等;收发电子邮件的服务提供商等。
(三)在正常业务活动中形成的;
实践中,按照行业惯例,业务习惯形成的电子数据可推定其真实性。如银行在营业厅拍摄的监控录像,交易明细等每日交易记录。
(四)以档案管理方式保管的;
(五)以当事人约定的方式保存、传输、提取的。

电子数据的内容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真实性,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六. 其他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单国均院长讲课时强调:
自2020年5月1日起,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新证据规则》不一致的,以《新证据规则》为准。这其中的原理是“新法优于旧法”。
这里的“司法解释”作广义理解,包括《民事诉讼法解释》和其他具体司法解释中涉及民事诉讼证据的规定。这里的“不一致”包括规定内容的不一致和基本表述的不一致。至于《新证据规则》有规定而此前的司法解释没有规定的,更不必说,自然要适用并援引《新证据规则》。
在适用时要注意结合《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解释》的内容。对《新证据规则》无规定而《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解释》中有规定的,应适用并援引《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解释》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对相关问题有原则规定、基本规定的,在援引《新证据规则》时还需同时援引《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武律师心得:本次的新证据规则学习分享告一段落,我们下期民法典学习分享再见哟!法谚云:“专业选的好,天天都高考。”2020年注定是法律人不断学习(头秃)的一年,为了能为你们提供更好的法律服务,值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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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       稿:武梦鸽

排版校对:张希 

责任编辑:沈晴雯

主       编:安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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