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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7月9日,北京知识产权法研究会内设委员会成立仪式暨学术研讨会隆重举行。本次会议以“推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为主题。
在“数据的知识产权保护”分论坛中,北京市融泰律师事务所李瑛莉律师发表了题为“企业数据的分场景保护路径”的演讲。来自知识产权界的知名专家、学者、法官、律师以及企业、行业代表参加了此次会议。
李瑛莉律师认为,当前,在企业数据保护层面有一个问题亟待解决,那就是企业数据的保护边界在哪里,或者说应该如何平衡数据保护与数据流动之间的关系。对此,李瑛莉律师提出,企业数据的保护要区别不同情形,进行分场景式的保护。她主要区分了公开数据与非公开数据、原始数据与数据产品、数据使用方式以及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公开数据与非公开数据,李瑛莉律师认为,应该给予不同的保护力度。
在融泰律所代理的“鹰击系统抓取微博数据不正当竞争纠纷案”[1]中,法院在司法层面上定义了公开数据与非公开数据。所谓公开数据,指的是企业未设定访问权限的数据,例如,用户在未登录状态下即可查看的微博。所谓非公开数据指的是,通过登录规则或其他措施设置了访问权限的数据,例如,需用户登录后才可查看的微博。
抓取非公开数据的行为,突破或者绕开平台设置的访问权限,当然具有不正当性。这不意味着公开数据可以被随意抓取。在“鹰击系统抓取微博数据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法院认为,抓取公开数据行为正当性要件之一为数据抓取手段是否合法正当。该案中,法院认为鹰击系统不能证明其系通过正常途径抓取微博平台公开数据,故即便鹰击系统中存在该部分数据,亦不能证明其该项行为正当。
在“超级星饭团案”[2]中,对抓取公开数据的行为正当性的判断,法院认为,如果他人抓取网络平台中的公开数据之行为手段并非正当,则其抓取行为本身及后续使用行为亦难谓正当;如果他人抓取网络平台中的公开数据之行为手段系正当,则需要结合涉案数据数量是否足够多、规模是否足够大进而具有数据价值,以及被控侵权人后续使用行为是否造成对被抓取数据的平台的实质性替代等其他因素,对抓取公开数据的行为正当性做进一步判断。
对于原始数据与数据产品的区分,李瑛莉律师指出,在“生意参谋案”[3]中,法院将数据分为单一网络用户信息、原始网络数据、网络大数据产品三个维度。原始网络数据是网络运营者对网络用户信息进行了数字化记录的转换,但原始网络数据的内容仍未脱离原网络用户信息范围,故网络运营者对于原始网络数据仍应受制于网络用户对于其所提供的用户信息的控制。而网络大数据产品是经过网络运营者大量的智力劳动成果投入,经过深度开发与系统整合,最终呈现给消费者的数据内容,已独立于网络用户信息、原始网络数据之外,是与网络用户信息、原始网络数据无直接对应关系的衍生数据。网络运营者对于其开发的大数据产品,应当享有自己独立的财产性权益。三者之间的关系见下图。
在“5G芝麻”[4]案中法院也认定,数据可以分为原始数据和衍生数据。衍生数据系经营者在原始数据基础上开发处理的经营性成果,经营者应当享受相关权益。但是对于用户因注册、浏览、交互式参与等行为而在平台上留下的原始数据,如果平台在数据收集后,没有投入更多的成本将这些数据作为重要资源予以运营和保护,则不宜因平台主张利益就当然对其进行保护,否则将导致数据封闭和数据垄断,不利于数字经济的发展。
因此,鉴于企业对数据产品的深度开发,相较于原始数据,对数据产品的保护力度应该有所加强,类似于商标法中商标的显著性越强、知名度越高则其排斥力越强。
对于数据使用方式的区分,李瑛莉律师引用了在国内引起广泛讨论的“领英案”。李瑛莉律师指出,除了公开数据抓取的问题,领英案中还有一个需要关注的地方那就是hiQ对Linkedin等平台中公开数据进行深度加工,进而向客户提供算法推测服务,如预测员工是否会辞职、工作满意度等。也就是说,hiQ不是简单的搬运和展示源于Linkedin的数据,而是一种增益性的使用方式,这就区别于我们国内目前大多数案件中对他人数据“粘贴复制”式的替代性使用方式。李瑛莉律师认为,相较于对他人数据“粘贴复制”式的替代性使用,不产生替代作用的增益性(通常情况下增益性使用的数据产品已经脱离了原始数据)的使用,应该结合更多因素进行考量。
对于争议解决方式,李瑛莉律师认为,争议双方可以通过数据许可使用的方式达成调解,或者以支付合理费用、增加赔偿金的方式替代停止侵权,从而达到双赢。
注释
[1]一审案号:(2018)京0108民初28643号
二审案号:(2019)京73民终3789号
再审案号:(2021)京民申5573号
[2]一审案号:(2017)京0108民初24512号
[3]一审案号:(2017)浙8601民初4034号
二审案号:(2018)浙01民终7312号
[4]一审案号:(2020)粤0192民初204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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