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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词( 康某某)

发布日期:2023/1/21 阅读量:754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我依法接受委托和指派,担任本案原告康某某诉被告韩某等人身伤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康某某的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通过庭前了解调查,又参加两次庭审过程,现对本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本案原告康某某的伤害由三被告共同造成,故都应承担赔偿责任。

      韩某虽然是组织砍树者,但是吕喜军和袁清龙是实施砍树行为人,他们在进行具体砍树过程中没有尽到现场管理与防护的职责,以致因砍树将原告康某某打伤,他们两人与韩某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而不应由韩某一人承担责任。

      ,二、本案三被告的行为共同造成了原告康某某的人身伤害后,果,对全部的损失应承担全部的责任,不应当由原告承担责任。

      首先因为被告砍树没有任何的国家审批手续,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因其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应当承担全部的损害赔偿责任;其次证人证实被告并没有在砍树现场设任何警示标志和防护标志,以致造成损害后果,他们的行为违反了《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

      被告称其曾拦阻过原告,但无任何的证据证实,故被告的主张不能成立。

      ,三、本案原告主张的伤害赔偿已经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法,律依据和计算办法,且该主张合理合法,请求法官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代理人:山西杰昌律师事务所,白俊杰 ? 律师,2015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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