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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词(范某某)

发布日期:2023/1/21 阅读量:793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我依法接受委托和指派,担任本案原告王来英、范某某、白某某、杨某某诉被告范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被告范某的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通过庭前了解调查,现在又参与整个庭审过程,对案件有了基本了解,现对本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根据本案中争议房屋的原始状况可以说明争议房屋归被告所有是符合当时的现实状况、民间习惯的。

      ,本案中讼争的房屋,在范五十六夫妇生前,就由被告与他们夫妇共同居住生活,其他子女都已分居另过,本案原告等人还远在外地居住生活,并且范五十六夫妇将金银财宝等积蓄全部进行了分配,所以根据当时的情况及民间习惯,被告与父母共同生活,并且对父母进行了赡养义务,父母去世后,又负责妥善安葬,这套房产一般也就归被告所有。

      同时,原告提供的证人王四元和张平生证明,范五十六在世时也承诺将争议房产留给被告。

      后来因原先祖遗旧房破烂不堪,无法居住形成危房,一直由被告范某掌管,如果当时多年间没有被告对破烂宅基的经营管理,那么原有石基础早就不复存在,被别人占用或被村委审批出去了,那原告该向谁主张权利?,二、关于本案超过继承纠纷追诉时效的问题。

      ,三、关于本案中讼争宅基和房屋现状的说明。

      ,本案中所涉宅基地上,现在由被告建起了砖混结构2层楼房,按照房地一体原则,“房随地走”,房产与地产不可分离,现在原告起诉索要宅基是不符合现状的,也是无法执行的。

      所以应当考虑如何解决纠纷、处理问题来实际处理为宜。

      ,综上,本案原告起诉的事实不清,并且有严重瑕疵,不符合争议财产的实际现状,原告的请求又超过法定诉讼时效,五台县人民法院原先的审判程序也违反了法律规定,原告依据的判决书根本不能成立,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所以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以上意见,供法庭参考。

      ,山西杰昌律师事务所,白俊杰律师,2016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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