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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源研究 | 央企合规的昨天、今天和明天

发布日期:2024/10/2 阅读量:117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作者:陈婕 卢晴川 陈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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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央企合规小史

       自2002年拥有上千亿美元资产的国际企业巨头安然(Enron Corporation)、世界通讯公司(Worldcom)等国际大公司垮台以及施乐、默克等知名企业相继爆发丑闻后,“合规”迅速上升为国际市场秩序中的重要词汇。十余年来,随着国际交易活跃性的提升、交易虚拟化的引入以及日渐波诡云谲的国际政商环境,当今的市场交易环境较之以往更具不确定性。相应地,“合规”作为企业风险管理的重要一环,其内涵也不应再仅仅局限于“窄巷思维”的交易类法律风险管理,而应进一步向商业结构性反腐、法定信息披露、员工权益倾斜保障、境外投资反垄断等方面迈进。

      基于此,国务院、国资委、发改委等单位在近年密集出台了一系列针对中央企业的合规制度,以实现央企的治理现代化 变革,目前已基本形成了央企合规领域纲领性的制度矩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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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指引》”的创新性突破

       2018年11月2日,国资委发布《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则既从总体上设定了中央企业合规工作开展的整体思路,又为央企开展合规业务勾勒出了制度及组织架构的轮廓。

      以下为《指引》的创新性内容:

1.厘清了合规之“规”

   长期以来,对于央企的合规管理的范畴,即“规”的范围存在争议,而在《指引》的第二条第二款就开宗名义的强调了“规”的范畴,即如下的五类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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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则的前两类较好理解,即国家公权力机关颁布推行的具有强制力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紧随其后的行业准则虽然不像前者一样具有强制力,但是由行业协会发布的规则,对行业的指导性较强,相较于宏观的法律法规也更为贴合企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因此将其纳入央企合规的范畴有其合理性。企业章程和规章制度在此处被单独强调,直指当前部分央企、国企发生的“有章不循”、“立规不细”的现象,这也就体现了国企立规的过程中需结合实际情况,切忌立规过程草率而导致规则“不接地气”,无法落实的情况。值得注意的是,本次的《指引》还特别强调了国际条约和规则,这既是对央企“走出去”战略及“一带一路”蓝图的呼应,也是对于部分大型企业频频在外国受到制裁或处罚所作出的现实回应。

2.明确了“合规”的重点工作条线

       在《指引》发布之前,实务界对于如何进行央企合规管理工作多从自身理解的角度出发,在近期发布的《指引》中,以“列举加兜底”的方式明确了合规管理的内容,指明了合规工作的重点。这些合规的主要条线涵盖了企业日常经营风险的全流程,从最初的风险识别、事中的风险应对到事后的责任追究,形成了一套完整的企业风险处理链条。通常,企业合规工作更重视中后端,即在风险形成后如何解决,如何尽量多的避免损失加重,但忽视了前端的风险识别程序,如果可以在前期完成风险的发现,则可以更大程度的减轻或者避免损失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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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央企合规管理的“五层级、一监督”架构

       本次出台的《指引》指明了央企合规工作的公司内部组织架构,形成了在董事会领导下的经理层、合规委员会负责人、法律事务机构及其他相关机构牵头负责具体工作、业务部门自我负责的五级管理层次。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指引》第五条及第六条关于董事会职责与监事会职责的相关规定,监事会的主要职责为监督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的合规情况,并向公司提出罢免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建议。

       需要关注的是,《指引》以单列一款的方式特别强调了“监察、审计、法律、内控、风险管理、安全生产、质量环保等相关部门,在职权范围内履行合规管理职责”,这也就将合规的义务直接赋予了各个业务部门,因此各个业务部门应当考虑配备能够胜任的合规负责人员,切实负责本部门的业务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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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电气公开的合规体系架构图)

4.指明了合规管理的七大重点关注领域

       《指引》第十三条以“列举+兜底”的方式指出了“市场交易”、“安全环保”、“产品质量”、“劳动用工”、“财务税收”、“知识产权”、“商业伙伴”等七大合规重点关注领域,这七大领域也是企业风险的高发地带。

       当然,需要注意的是,央企合规的关注重点不局限于上述列举的七大重点领域,《指引》第十三条第八款以但书的方式提醒企业结合自身行业及具体业务特点关注潜在业务风险,并做好周密的制度设计,完善制度的落实执行机制。因此,企业可以聘请专业人士对公司的业务及行业进行分析,研究合规建设的着力点。

5.企业内部规定“宜细不宜粗”

       部分企业在制定内部规则时往往存在“模板化”倾向,即生搬硬套不同行业、不同业务模式企业的内部管理制度,但是,这种操作模式并不利于制度的有效贯彻。

       在《指引》第十七条中,明确要求企业“针对重点领域制定专项合规管理制度,并根据法规变化和监管动态,及时将外部有关合规要求转化为内部规章制度”。这既要求了企业的内部管理制度需具有针对性,也要求企业的内部规则不能“一劳永逸”,需要随着外部的要求不断更新,当然,并不是对新的规则和要求照搬照抄,而是应当对新的规则予以针对性的细化,使规则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因此,企业应当注重内部制度的构建,需考虑所处行业的特点与自身经营模式的特色,为自身量身打造适合企业现实情况的制度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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