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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家事代理权”

发布日期:2024/1/15 阅读量:421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如何理解“家事代理权”,广东港宏法商律师 刘彦林,家事代理权,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在处理日常生活所需的事务时,不必经另一方同意而做出决定的权利。

      目前我们国家并没有法律对“家事代理权”作出明确定义,如何理解“家事代理权”对一方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的效力问题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的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

      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从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法律文件中可以明确“家事代理权”所谓的“家事”是指满足“日常生活需要”时夫妻双方相互享有家事代理权,在一方行使处分权能时,无需另一方的授权和同意,但如何认定“日常生活需要”并没有进一步的明确,但就从文义上来理解,日常生活所需,应当为一般人所理解的用于家庭成员生活所必要的活动,非用于家庭成员共同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不能认定为日常生活所需,一方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平等协商,否则构成无权处分。

      但如果涉及第三方利益,第三方能够证明一方处分财产时,是夫妻双方共同意思且不具有恶意,从保护市场交易秩序原则处发,应当认定一方享有家事代理权。

      例如在公司股权转让活动中,应当充分尊重“外观主义原则”以工商登记的股东身份作为股权转让合同履行的主体,一方不得以无权处分为由申请撤销,但存在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和《公司法》第七十一条和第七十二条规定除外。

      ,理解了“家事代理权”的概念后笔者对家事代理权和普通代理作一比较,更有利于大家在市场活动中充分行使家事代理权。

      ,家事代理权和普通代理的区别:第一、主体不同,家事代理权的主体具有特定性,即必须为主体双方存在婚婚因关系,并且在一方行使家事代理权时,婚姻关系有效存续;普通代理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第二、法律后果不同,行使家事代理权一方与第三方建立法律关系,法律后果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注:有约定和公示除外),但普通代理中代理人与第三方的法律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特殊情况除外。

      第三、代理事项不同,家事代理权所代理的事项具有不确定性,前面分析可知目前法律并没有就“日常生活所需要”明确界定;普通代理中的代理事项一般经由被代理人授权,且有时间限制。

      第四、设立的目的不同,家事代理权强调一方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的有权性,主要用来保护第三方的利益和交易安全;而普通代理旨在通过代理人的法律活动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旨在提交交易的便利性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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