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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重大机动车交通事故-受害人被六辆车连续碾压后死亡

发布日期: 2022/7/27 访问量: 2789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案件详情:2021年12月06日06时09分,郭某驾驶电动三轮车由南向北行驶至绥沈线700公里+100米处,法库县某广场门前时,将由西向东横过公路行人王某撞上,致王某倒地,6时9分19秒吴某驾驶的津DZD015小型普通客车由南向北行驶、6时12分20秒佟某驾驶的辽A3GXX0轻型厢式货车由南向北行驶、6时12分36秒刘某俭驾驶的辽AD6XX6轿车由南向北行驶、6时20分10秒焦某驾驶的辽A93XX8轿车由南向北行驶、6时21分57秒时,李某驾驶的辽AYW255两轮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分别辗轧倒地的王某,致王某死亡,车辆损坏。肇事后,郭某、吴某、佟某、刘某、焦某、李某分别驾车驶离现场。2022年1月18日,在死者王某家属从法库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得知事故责任的结果可能为:A车驾驶员负主要责任,B、C、D、E、F车负次要责任后,死者王某家属遂即委托律师代理本次交通事故。

 办案经过:2022年2月10日,根据现有的尸检报告、车检报告,房律师向死者王某家属提出了专业的意见,并协同家属前往法库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向办案民警陈述了法律意见,并提交了法律意见书:A车构成故意杀人罪(间接故意);所有不能够排除与死者死亡有因果关系的车辆驾驶员,即ABCDE车辆驾驶员均应共同对本次事故行人王某死亡的后果承担责任;ABCDE车辆驾驶员均应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F车驾驶员应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王某无责任,委托人不接受交警队的处理意见。

判决结果:房律师接受委托后前往交通事故发生现场勘察,并多次前往法库县与交警队沟通,并提交了2次法律意见书,后在房律师的努力下,交警队同意进行2次尸检,根据第2次尸检报告再一次向交警队提交法律意见书,后被交警队采纳,认定第1、2辆车负主要责任,赢得了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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