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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继母代人炒股资金被当作亡夫遗产分割,二审为其保住股票

发布日期: 2022/7/20 访问量: 1699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律师观点分析案情简介原告:尤XX被告:王XX被告律师:胡XX律师尤XX生前系某事业单位员工,王XX现系某单位退休职工,退休后开始炒股。1974年,尤XX和前妻生育一女尤XX。1983年,尤XX与前妻离婚,尤XX由前妻抚养,尤XX每月支付抚养费。1992年,尤XX已成年,尤XX与王XX登记结婚,双方婚后未生育子女。1995年,尤XX购买了朝阳区某处房产,面积80平方米,时值约340万元。该案二审时,房产价格迅速飚升至560万元。1995年,尤XX开始患病。2010年,尤XX病情恶化,已无法自由行动,日常均由王XX和保姆照料,尤XX没有照料过尤XX。2015年7月,尤XX去世,其生前未留有遗嘱和遗赠扶养协议。2015年7月,尤XX以王XX为被告,向法院提起法定继承权纠纷之诉。在一审程序中,双方就房产的分割达成一致意见,由王XX所有,王XX支付尤XX70万元折价补偿款。但是,尤XX一方申请法院调查了尤XX和王XX名下股票帐户和银行帐户的资金往来情况显示:尤XX死后,王XX理财帐户支出274万元,尚有A股票4000股,B股票22000股;尤XX名下理财帐户支出46580元,银行帐户支出10000元。尤XX要求分割出上述一半财产作为王XX的个人财产后,另一半应属于尤XX的遗产,自己有权继承。尤XX一方聘请了律师,而王XX委托弟弟王XX代为应诉。由于不懂得婚姻家事法律规定以及辩护技巧,王XX一方提出夫妻双方约定财产各自所有,但未提交相应证据;虽然王XX主张理财帐户里的余额系他人委托炒股的资金,但因股市亏损,余值与委托人转给王XX的资金相差93万元,且双方并未签署委托理财协议,王XX一方在法庭上疲于应对,也没有申请委托人出法庭作证。最终,法院仅将王XX一方提交的10余万元丧葬费支出得以扣除,其余财产的一半均被认定为遗产予以分割。案件结果二审调解结案。房产归王XX所有,给予尤XX70万元补偿款。理财帐户和银行帐户内余额,由王XX补偿58万元;股票不予分割。家理律说本案有两个值得关注,其一是遗产范围的确定;其二是尤XX是否未尽到赡养义务,应少分遗产。第一,确定遗产范围。王XX退休后便开始炒股,不仅用自己与尤XX的存款炒股,而且还代亲戚、朋友炒股,因此,尤XX死亡时,王XX和尤XX的理财帐户里有大量余额,股票帐户里还有股票等。在一审过程中,王XX也提交了朋友冯XX向其转入炒股资金243万元(其中最后一笔36万元的汇款来自于尤XX去世后)、弟弟王XX向其转入炒股资金40余万元的相应证据,但由于王XX一方不懂得诉讼策略,当庭主张系债务,而被法院认定应另行起诉解决。那么,法院对存在于理财帐户和银行帐户里的遗产是如何认定的?一般来说,被继承人死后,其帐户内的大额支出,其帐户的实际控制人若不能合理解释其用途,均会被认定为遗产,由实际操作该帐户的继承人按相应的继承份额补偿其他继承人。在本案中,由于被继承人尤XX与王XX名下的所有财产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夫妇名下所有财产的一半应认定为尤XX的遗产,由继承人王XX和尤XX共同继承。王XX作为遗产的实际控制人,其应该对帐户的支出作出合理解释,尤XX死后,王XX有8笔共计274万元大额支出,仅有10万元丧葬费支出的票据可以对抗,“偿还债务”的说法不能合理解释用途,因此不能被法院采纳。法院最终认定债务问题可另行起诉解决,不能合理解释用途的大额支出应由实际控制帐户的王XX按份额折价补偿给尤XX。第二,尤XX赡养义务问题。尤XX9岁时,父母离异,其由母亲抚养长大,从未与父亲生活在一起。尤XX在去世前,曾经有长期就医史,尤XX承认自己未带父亲去过医院,仅仅偶尔探望。王XX作为尤XX的配偶,两人同居生活,在尤XX就医过程中,王XX照料其饮食起居,并为其提供较好的物质生活条件和精神陪伴,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但是,在一审过程中,由于王XX一方并未明确提出因其尽了较多扶养义务,要求多分遗产,法院亦未对此进行认定。在二审过程中,法院对此进行了综合考虑,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最终,我们在形势极为不利的情况下,为王XX挽回了部分损失。案外说案作为律师,我们常常听到当事人这样的质疑“这个事情明明是……可法院怎么就……”。显然,对法律不甚了解的当事人对“法律事实”和“客观事实”的概念认识不清。从法律哲学上来说,“客观事实”是发生在过去的事情,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无法昨日再现。因此,为了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和客观,法院审理案件均是以法律事实为依据,法律事实是能够被证据证明的事实,这也就意味着法律事实并不一定与客观事实完全一致。在婚姻家事案件中,这样的质疑更是屡见不鲜。婚姻家事案件掺杂了太多人情事故,注定其不像其他民商事案件一样,其间涉及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确立、变更、消灭前一般都会被置于法律框架下进行考量,以避免今后的扯皮。在婚姻家事案件中,当事人在处理一些涉及法律关系的事情时,并不会认真地将其置于法律框架下考量,更不用说家人、亲友之间签署正规的法律文件,毕竟在家里谈法律与我国的传统习俗不相适应。因此,即使王XX主张夫妻约定分别财产制,但只是夫妻俩的一句口头约定,没有白纸黑字的证据。当然,王XX主张分别财产制若是成功,因房产成为尤XX的遗产,也不利于王XX争取财产权益。在谈及代人炒股的问题时,王XX一方也拿不出委托代理协议,说明王XX与冯XX、王XX基于朋友、亲人互相信任的关系,没有认真从法律上考量过这一行为。由于王XX无法拿出证据证明代人炒股的事实,导致他人的资金与自有资金发生混同,其结果自然是王XX在继承案件中承担举证不力的后果。我们认为,法治社会不仅意味着利用法律来治理陌生人之间的关系,还包括用法律来治理家人之间的关系。家人之间的“法治”,不仅仅可以为彼此界定清楚权利义务关系,避免因财产纷争而损害家人情感,还可以避免陷入其他不必要的财产纷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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