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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204民初5119号
原告:朱XX,男,1979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韶关市武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广东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XX,广东XX实习律师。
被告:李XX,男,197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韶关市XX。
被告:易XX,女,1979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系被告李XX配偶。
原告朱XX与被告李XX、易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XX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被告李XX、易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李XX偿还原告朱XX借款71000元及资金占用费(由2020年2月14日起,计至被告李XX全额付清原告本金及资金占用费之日止,资金占用费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0年8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4倍(15.4)标准计算)。暂计:19890.9元。2、判令被告李XX承担原告律师代理费损失8000元。3、判令被告李XX支付保函费1000元(庭审中,原告撤回此诉讼请求)。4、判令被告易XX对上述第1、2诉请承担连带责任。5、判令两被告负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告朱XX与被告系初中同学,2019年10月至2021年4月期间,被告因经营周转所需,向原告借款71000元,原告朱XX分别于以下日期,出借款项给被告:1、2019年10月7日,出借18500元;2、2019年10月8日,出借10000元;3、2019年10月26日,出借20000元;4、2020年3月6日,出借1600元;5、2020年5月8日,出借5000元;6、2020年9月5日,出借4500元;7、2020年9月15日,出借6400元(现金);8、2021年4月20日,出借5000元;以上出借款合计71000元。因周转发生困难,原告由2020年9月至本案起诉日,多次要求被告偿还借款,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拖延,拒绝还款。原告无奈之下,向法院提起本诉,并提出如下诉请:一、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朱XX借款71000元及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由2020年2月14日起,计至被告全额付清原告本金及资金占用费之日止,资金占用费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0年8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4倍(15.4)标准计算)。计算方式:从2020年2月14日计至2021年12月10日为664天,71000元×15.4%÷365天×664天=19890.9元。原告多次催告被告还款,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拖延还款,为实现债权,原告唯有通过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71000元及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由2020年2月14日起,计至被告全额付清原告本金及资金占用费之日止,资金占用费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0年8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4倍(15.4)标准计算)。二、判令被告李XX承担原告律师代理费损失8000元。因被告拒绝偿还借款,而原告非法律专业人士,只有通过法律途径向被告主张,因此聘请广东XX委派相关律师处理该纠纷,支出律师代理费8000元,该费用属于原告处理该起民间借贷纠纷必要支出的合理费用,系因被告违约所致,两者具直接关联,应由被告承担。三、判令被告易XX对第一、二项诉请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易XX与被告李XX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5年登记结婚,本案债权债务关系形成于2019年,属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李XX所借款项用于其夫妻间的共同经营周转及生活所需,双方已共享借款利益,该笔借款应为夫妻共同债务,据此,对于被告李XX欠原告借款及资金占用费,以及对原告造成的相应损失,被告易XX应承担连带责任。四、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本案因两被告拒绝偿还借款而起,诉讼由两被告造成,据此,本案诉讼费用,应由两被告承担。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李XX、易XX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李XX因资金周转需要,致原告分别于2019年10月10月7日通过微信方式转账18500元,10月8日通过微信方式转账10000元,10月26日通过微信方式转账20000元;2020年3月6日通过微信方式转账1600元,5月8日通过微信方式转账5000元,9月5日通过微信方式转账×××00元、支付宝方式转账3000元给被告李XX;2021年4月20日通过微信方式转账5000元给被告李XX,上述款项计64600元。之后,原告经催促被告李XX还款未果,遂以上述款项及被告李XX还曾在2020年9月15日向其借款现金6400元,合计借款71000元为由,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其诉求。另查明,原告与被告李XX于2020年9月5日微信聊天时,原告发送“微信×××00”、“支付宝3000”、“一共差我7W”,被告李XX回复“好,唔该”。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原告自2019年10月至2021年4月,原告多次通过微信或支付宝方式向被告李XX转账64600元。期间,虽被告李XX未向原告出具书面的借款凭据,但从双方的微信聊天内容可以确认原告支付给被告李XX款项的行为属于借贷法律关系。原告经催促被告李XX还款未果后,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被告李XX偿还71000元,由于原告提供的证据仅能证实其转账给被告李XX的款项为64600元,故对于该金额,原告请求被告李XX偿还,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超过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原告请求被告李XX支付的资金占用费,由于双方对借贷利率及还款时间没有约定,故自原告起诉日即2021年12月20日起,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利息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超过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律师费用,由于双方对此并未约定,故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原告请求被告易XX对被告李XX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由于原告未能提供合法有效证据证实其与被告易XX有借款的合意,且被告李XX所借原告的款项是用于与被告易XX共同的家庭生活开支,故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李XX、易XX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依据法庭上查明的事实作出裁判。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XX欠原告朱XX64600元及资金占用费(以646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20日起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利息至还清款项之日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
二、驳回原告朱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48元,财产保全费1018元,合计2166元,由原告李XX负担766元,被告李XX负担1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罗XX
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
法官助理 唐XX
书 记 员 刘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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