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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顾:2020年5月,苏女士在网上搜到我的联系方式并向我电话咨询离婚及两个孩子抚养权和财产分割问题。苏女士和丈夫王某结婚十余年,儿子年仅7周岁,女儿只有3周岁。唯一一套婚后购买的房产登记在了苏女士名下,还在还月供。在咨询的三十分钟里,我了解到苏女士的唯一诉求是想让两个孩子随其共同生活。
作为一名家事律师我深知,在当时苏女士相关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实现这一诉求的难度很大。要么征得男方王某的同意,要么起诉离婚争取到两个孩子的抚养权。当时,男方坚决不放弃两个孩子的抚养权。而且,按照实践做法,两个孩子一般由男女双方一人一个抚养。当时有效的法律规定,双方对于孩子抚养权存在争议的,若孩子年满10周岁,应征求孩子随父或随母生活的意愿。所以,按照苏女士当时的条件,起诉离婚得到两个孩子抚养权几乎是不可能的。我没有十足的把握实现她的预期,所以,建议她等《民法典》生效后再考虑起诉离婚或者等男方起诉再来委托应诉。2021年6月,苏女士再次联系我。那时,她已经被男方起诉,成为离婚纠纷的被告。原告要求离婚,主张两个孩子的抚养权和48万存款。我给苏女士做了深入咨询,帮其制定了离婚方案,苏女士也正式委托我作为其代理律师参加调解和离婚诉讼。
办案经过:即便再难沟通,也要先尝试调解。结合苏女士的意愿和诉求,我给她做的调解方案的总思路是可以割让财产,但不放弃两个孩子。因此,这场离婚纠纷实质上是抚养权纠纷。第一次沟通是我和原告律师进行的电话沟通。我发现原告实际上只想得到儿子的抚养权,而且,他工作繁忙根本没有时间和精力去照顾孩子。之所以起诉离婚争取抚养权,一方面为了面子,另一方面是为了尽最大可能争取到48万元的售房款,醉翁之意不在酒。这和我帮苏女士制定的离婚方案非常契合。这次调解并没有成功,因为被告坚持要求直接抚养两个孩子,然而原告只同意女儿抚养权归被告,但不放弃儿子的抚养权。第二次沟通是在法庭上,由法官主持庭内调解。关于孩子抚养问题,法官提议双方轮流抚养,两个孩子随被告生活,男方支付抚养费。原被告均没有异议。但是原告只同意每月支付两个孩子3000元的抚养费,不同意被告提出的将48万元的50%即24万元赠与子女,被告自己也赠送同样数额的主张。所以,调解再一次失败。由于本案双方关于孩子抚养及财产分割争议较大,因此,从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一个月后,我收到了法院的传票。
开庭前,我做了如下工作:1.查询了大量的法院判决两个孩子抚养权均归一方的案例,当然也包括本案的管辖法院思明区人民法院。2.尽可能多地提供了男方的收入证明,意图将孩子的抚养费提高到5000-6000之间。3.提供了充足的证据证明48万元售房款实际上属于被告婚前个人财产,不应当作为婚后共有财产分割。4.由于男方自己承认了双方已经分居满两年,而且,这两年没有支付孩子抚养费,因此,我又提出要求男方支付分居期间抚养费每月5000元,合计120000元。开庭前,法官再次问询双方的调解意愿,双方依然同意调解。被告同意全额支付原告48万,但要求原告提高抚养费。起初,原告只同意增加1000元,调解再次陷入僵局。后来我发现,原告似乎更愿意听法官的建议,于时我再次和法官沟通两个孩子花销数额较大,被告在抚养两个孩子经济上的难处等等,让法官帮两个孩子多争取些抚养费。在法官的劝说下,原告终于同意每月支付两个孩子各自3000元,合计6000元。
案件结果:本案最终调解结案,双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1.原被告双方自愿离婚。2.上学期间两个孩子随被告生活,两个孩子每个月随原告生活四天。3.原告自2021年12月起,每月10日前支付两个孩子抚养费各3000元,合计6000元,直到两个孩子年满十八周岁为止。4.被告2021年11月26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售房款48万元。5.双方确认婚内存续期间无其他共有财产、共同债权债务。6.案件受理费823元,由原告支付。
律师说:
一、切实可行的离婚方案是争取到两个孩子抚养权的必要准备。在深入了解苏女士的婚姻生活和离婚原因之后,我便给她做了切实可行的离婚方案。苏女士说,自己曾在2017年起诉离婚,因为男方不同意离婚加之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法院并没有判离。后来,苏女士也提及过离婚,但男方始终不回应。但这一次,男方不但同意反而还到法院起诉离婚,为什么呢?因为苏女士将其婚内房产出售,所得售房款近百万。男方又因为生意失败吃了官司,自己成为被执行人并且上了失信人名单,离婚的目的很有可能是为了钱。所以,我给女方确定的离婚方案就是以调解为主,用财产来换取两个孩子随自己生活的机会。本案是调解离婚,男方得到了48万元售房款,苏女士也如愿以偿地继续和两个孩子在一起生活。当苏女士同意给男方售房款时,男方说了一句震惊四座话:“既然你愿意把钱给我,那咱们不离婚吧。”听到这句话,我坚信所制定的方案是成功。我想提醒即将或正在面临离婚的朋友们,一定要事先确定切实可行的离婚方案。
二、充分的证据是致胜的关键。应诉前,虽然我确定了本案以调解为主,但不意味不需要准备证据。男方每月的工资只有8000元,按照我国法律规定男方每月给两个孩子的抚养费不超过其月收入的50%,即4000元。然而,男方同意将抚养费提高到6000元,比法定数额高出2000元,为什么?原因在于,这些证据呈现在男方面前时,他清楚的知道如果不提高抚养费的数额,很有可能会损失更多的经济利益。不得不说在证据的选择和提交上,我的确下了很大的功夫。因此,与其说他最终被劝解,不如说是被法律和证据所屈服。
三、深入了解此类案件的审判规则。在处理案件之前,深入了解此类案件的审判规则是制定离婚方案,提交证据材料的基础。可行的离婚方案和充分的证据又是案件胜诉的必要准备和关键因素。了解审判规则一方面依靠多年的办案经验;另一方面通过搜集、研究相关的判例来补充学习。依照我的执业经验,两个以上(含两个)孩子的抚养权案件,孩子全部判归一方的案例非常少,这是基于保障孩子生活质量、平衡父母双方利益的考量。但是,随着我国二胎、三胎政策的放开,国家和社会越来越注重减少离婚对孩子生活状态的影响以及关注孩子心理健康的发展。所以,若一方条件具备,将两个孩子判给一方抚养的呼声越来越高,相应的判例也越来越多。本案中,苏女士的两个孩子,男孩已经年满8周岁,女孩刚刚4周岁,而且,自从妹妹出生后一直没有离开过哥哥,兄妹感情非常好。两个孩子一直由苏女士的父母帮忙照顾,很少和男方接触。苏女士本人的收入也足够抚养两个小孩。根据我的办案经验和相关判例查询,如果调解不成功,法官有可能会将这两个孩子判归苏女士抚养。
四、学会和法官沟通。和法官沟通,并不是越详尽越好,而是要将法律事实尽量清晰的呈现在其面前。那么,什么是法律事实呢?法律事实是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现象。举个例子,孩子未满2周岁就是一个法律事实,因为这个事实可以直接导致抚养权判归母亲。再举个例子,孩子年满8周岁也是一个法律事实,如果双方存在争议,法官会尊重孩子的真实意愿,也就是说,孩子选择跟随哪一方生活往往就是法院的判决结果。那么,有人会问,非法律事实是不是就不能说了?实际上不是这样的。有些事实虽然不能引导案件的走向,左右最终结果,但对于增加法官的同情是大有助益的。就本案而言,我会和法官沟通两个孩子的成长过程,女方在婚姻家庭以及子女教育方面的付出,女方父母在孩子成长过程中对孩子的照顾等等。总之,和法官沟通是个技术活,法官想听什么不想听什么,必须做到心中有数才行。
五、学会妥协,懂得退让。有人会问,如果不调解,法院会不会把两个孩子的抚养权判给女方?根据我的办案经验和对审判规则的了解,像苏女士这种情况是有可能得到两个孩子的抚养权的。还有人会问,如果不调解,法院会不会不支持男方48万元的售房款?我想说的是,我方已经提交了充分的证据证明女方卖掉自己婚前个人房产的售房款作为首付款购买该套婚内住房。那么,这套房子不应当简单地按照50%的比例分割。男方起诉时主张48万元(此前已经支付10万有余,合计将近60万),是按照各自一人一半来分的,并未扣除女方个人财产的部分。因此,法院判决会将女方婚前个人财产部分从总的售房款中扣除。既然本案赢的概率不低,为什么还要选择调解?其一,如果法官真的将两个孩子判归一人一个抚养,那么,手足分离对孩子的打击要大于父母离婚,从保持孩子的生活现状来讲,调解好于判决。其二,婚姻关系虽然解除了,但父母子女关系是无法断开的。男方要探视孩子,孩子也会想和父亲见面,这都需要母亲这个中间环节予以配合。调解离婚使双方还留有一丝情分,在孩子问题也留有和平沟通的空间。其三,男方在最困的时候,女方施以援手,将本应属于自己的经济利益拱手相让,不求感激,但至少不会再增加仇恨。离婚没有赢家,双方皆输,更没必要把结果看得那么重要。学会妥协,懂得退让,双方皆有所取,也皆有所失,才是最好的结局。
六、什么是轮流抚养?轮流抚养是指离婚时抚养权不归一方所有,而是由双方共同拥有,双方轮流照顾子女。这与由一方抚养相区别,由一方抚养顾名思义是指抚养权归一方,子女亦由其照顾,另一方对子女享有探视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法发[1993]30号)首次出现“轮流抚养”的表述,第6条规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2021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正式生效,法发[1993]30号被废止。在该司法解释第48条规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前者是“可以准予”,后者是“应当支持”,可见,立法者更加注重孩子利益最大化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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