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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莫XX,男,1966年12月出生,汉族,住温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浙江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X,浙江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XX,男,1974年2月出生,汉族,住温岭市。
原告莫XX与被告林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4月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
诉请:1、判令被告林XX立即归还原告莫XX借款380万元,并赔偿该款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4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林XX因需分别于2020年4月15日、4月20日、6月24日、7月10日向原告莫XX借款30万元、250万元、10万元、200万元,合计490万元,并由被告出具给原告借条或领款凭单共四份。原告分别依约向被告交付了借款,其中部分款项系由原告通过案外人高XX、莫XX转账交付给被告。后被告仅归还了借款110万元,余款经原告催讨未果。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林XX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莫XX借款380万元,并支付给原告自2022年4月1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时长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200元,减半收取计18600元,由被告林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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