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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情况: 当事人家属联系到我,称收到拘留通知书,当事人被广西宁明看守所刑事拘留。罪名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在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赶往宁明看守所会见,了解到被告人系驾车帮他人拉运香烟被抓获。
律师点评及该罪的辩护要点:
一、犯罪构成:该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外贸易管制。在客观上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枪弹等违禁品以外的其他货物、物品进出境,情节严重的行为。自然人和单位均可为本罪主体。本罪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且犯罪目的为牟利。
二、罪与非罪的辩点:(1)行为人是否具有偷逃税款的主观故意,是否客观上造成了国家税收的损失;(2)是否实施了走私行为,是否明知他人实施走私犯罪还为其提供帮助;(3)偷逃税额是否达到刑事追诉标准,是否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情形;(4)指控证据是否充分,是否形成闭合证据链;
三、罪轻辩护要点:1. 数额:涉案数量或核定税额有误,未扣除合法部分或未扣除已经交税部分,部分金额(佣金/拍卖费/维修费)不应计入计税价格2. 主体:应该认定单位犯罪,而不是个人犯罪3. 从犯:共同犯罪中属于从犯,包税型的货主等等4. 自首:应认定自首,自动投案,如实供述5. 退赃:退缴违法所得,或补缴偷逃税款6. 未遂:犯罪未完成形态7. 认罪:认罪认罚,坦白,悔罪相关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公安部、中国海警局印发《关于打击粤港澳海上跨境走私犯罪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2021)
3. 《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2015)
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4)
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有关走私案件涉案财物处理规定的通知》(2006)
6.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2)
7.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理解“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问题的复函》(1994)
8.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印发《打击非设关地成品油走私专题研讨会会议纪要》的通知(2019)
9.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关于办理走私、非法买卖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2012)
1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通知》(2011)
11.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擅自销售进料加工保税货物的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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