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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帮助信息网络犯刑事案

发布日期: 2022/7/25 访问量: 2010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案件详情: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检察院以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盖某某、赵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1年4月5日至2021年4月15日期间,被告人高某在网名“渣渣轩”的人(身份不明)的安排下,雇用被告人盖某某、赵某,在沈阳市于洪区某小区、沈阳市苏家屯区某街附近的日租房、沈阳市沈北新区某街道附近的日租房、沈阳市浑南区某街道的日租房、鞍山市某小区的日租房等地,使用专门用于信息网络犯罪的GOIP设备,为信息网络犯罪团伙与国内不特定被害人架设连接,使信息网络犯罪团伙可以通过GOIP设备拨打国内被害人的电话,进而实施信息网络犯罪行为。其中,被告人高某负责排班、发放报酬等工作;被告人盖某某负责GOIP设备的插卡和日常技术维护等工作;被告人赵某负责接收GOIP设备使用的电话卡、联系日租房摆放GOIP设备等工作。截至案发,信息网络犯罪团伙利用本案GOIP设备拨打国内9名被害人的电话实施电信诈骗,共计骗取被害人人民币1,060,860.10元。被告人高某于2021年4月15日在沈阳市沈北新区某酒店内被抓获。被告人盖某某、赵某于2021年4月15日在沈阳市浑南区浑南东路附近被抓获。

另查明,被告人高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被释放并被监视居住,2020年5月14日被取保候审,同年8月29日被追逃抓获,次日被铁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25日因犯赌博罪被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办案经过:上述事实,三被告人及二辩护人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某某等人的陈述;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提取记录、手机检查笔录及照片;电子勘查报告;电子数据检查笔录;银行卡交易明细单;指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情况说明;户籍信息、电话查询记录;案件来源、抓捕经过予以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可相互印证,经查证属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盖某某、赵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通讯传输的技术支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高某负责安排班次、发放报酬,且被告人盖某某、赵某均系其雇佣,故被告人高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盖某某、赵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某曾因犯罪被刑事处罚,不思悔改再犯新罪,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高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应与前罪未执行的刑罚数罪并罚。三被告人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对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根据三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高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与前罪未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被告人盖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

被告人赵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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