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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合伙协议纠纷,协商合伙共担风险后拒不返还投资款,在律师帮助下成功要回

发布日期: 2022/7/25 访问量: 1871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原被告及第三人合作投资高速收费站工程,四人共计投入450400元,但是,本工程四人并未盈利,而是将投资款全部赔掉。由于四人协商本次合伙共担风险,因此,四人在2020年8月4日经过结算,两被告应分别向原告返还投资款72600元、30050元,但是至今两被告迟迟未向原告支付。

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T向原告支付投资款62600元及利息;2、请求判令被告Z向原告支付投资款30050元及利息;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公告费由两被告承担。

法院认为:合伙承包工程与签订还款欠条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协议内容履行各自义务。T、Z经法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质证及答辩的权利。被告T出具的欠条载明:今欠临港工程款72600元(大写:柒万贰仟陆佰元整)。Z出具的欠条载明:今欠原告临港工程款贰万陆仟肆佰元(26400元)。

法院认为,该欠条,是对双方合伙经营期间款项的清算所形成,且与原告提供的书面证明中的清算款项相互吻合。本案中,Z、T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其出具欠条的法律后果。Z、T应当及时支付、偿还原告相关款项,其到期拒不支付、偿还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T支付投资款62600元(扣除已经支付的1万元),被告Z向原告支付投资款26400元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Z支付结算后产生的四分之一款项3650元,并提供济南市彭家庄物资交易市场收据一份,法院认为原告提供的收据不能证实其购买的材料系案涉工程所用,故原告要求被告Z支付3650元的诉求,法院不予支持。关于利息,原告要求T向原告支付投资款62600元的利息(利息以626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自2020年8月4日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被告Z向原告支付投资款30050元的利息(利息以3005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自2020年8月4日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法院认为,根据损失填平原则,利息是原告未收到款项产生的损失,故两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利息,故T向原告支付投资款62600元的利息(利息以626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自2020年8月4日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被告Z应向原告支付26400元,故利息应以26400元为基数计算(利息以264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自2020年8月4日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七条,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T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投资款62600元及利息;

二、限被告Z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投资款26400元及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16元,减半收取计1058元,保全费985元,保全保险费500元,均由被告Z、T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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