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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案件最大的特点就是程序复杂、部门繁多,对于专业知识要求过高,实际案件中涉及到征收方和被征收方的利益巨大。因此,无论你是刚遇到拆迁还是很早就遇到了拆迁,都有必要提前了解一些拆迁知识或是相关的政策法规,这样在征地拆迁中遇到问题,才可以从容应对。下面给大家讲几个拆迁中常见的情形,如果你正好遇到了便可以采取法律措施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首先,没有土地征收公告或房屋征收决定。《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规定,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布征收范围、征收时间等具体工作安排。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其次,集体土地征收中没有征地批文。征收集体土地不同于征收国有土地,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集体土地的,必须要按照《土地管理法》中规定的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在前期的征收工作完成之后,征收方需要向相关部门报批,在获得相关部门的同意,拿到征地批文的情况下才可以展开具体的征收工作。因此,大家在遇到土地征收时,可以跟征收方索要征地批文,如果征收方未发布征地批文,或征收方压根就没有征地批文,作为被征收人可以直接向上一级有关部门举报反映,要求他们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最后,作出征收决定前未对征收范围内房屋进行调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相关部门在作出征收决定之前,就需要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房屋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如果是在具体补偿过程中,才对房屋进行调查、认定等,那么原则上来说就存在程序违法,作为被征收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另外,评估机构由征收方选定。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征地拆迁中的评估机构一般是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实践中,许多评估机构并非是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而是由征收方直接选定,此种做法是不合法的,侵害了被征收人选择评估机构的权利。如果评估机构没有经过被征收人自己协商选定,就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作为被征收人对其出具的评估报告一定要申请复核、鉴定。
上述内容作为被征收人一定要知晓了解,征地拆迁案件程序较为复杂,如果被征收人遇到不明白,不懂的问题,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给予解答,必要时委托律师介入,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找到征收方的违法点,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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