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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了拆迁补偿协议还能反悔?只要不合理,这2种情况你仍有机会!

发布日期:2024/1/1 阅读量:386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导读: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这些法律规定,广大被征收人一定都听说过。征收补偿协议,也是一种特定的合同。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被征收人在签订补偿协议之后,就必须履行协议内容,并且丧失了一切救济权利。征收中可能出现许多复杂情况,如果被征收人的权益受损,依然有机会行使救济权利。本文,在明律师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判例,讲一讲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后,仍可尝试救济的两种情形。  情形一:未对安置补偿协议主要条款内容达成意思表示一致的,可以请求撤销或确认无效  【基本案情】  2016年,张先生家所在区域开始征收。2017年12月12日被征收人张先生与街道办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2018年5月4日,张先生提起诉讼,认为街道办骗取其在空白协议上签字后未按当初承诺支付补偿,并提供了2016年10月14日用手机拍摄的四份“评估说明”复印件,请求一审法院撤销街道办与张先生签订的2017版《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一审法院认为,张先生签订该安置补偿协议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的体现,并且没有侵害其合法权益,驳回了诉讼请求。后张先生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在认真审查案件事实之后,支持了张先生的诉求。  【律师说法】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十一)项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而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这类行政协议是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行政协议顾名思义,其兼具行政性和民事合同的性质。本案中,安置补偿协议应当是街道办与张先生补偿经协商一致后达成的内容,协商一致是行政协议合法有效的前提及基础,也是订立行政协议时应当遵守的一项基本原则。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这一规定表明,作为被征收人核心利益的各项补偿内容,必须在协议中予以确认。街道办在与张先生签订协议时,却未将商定的补偿项目、金额写入协议中。而是直接要求张先生在空白协议上签字认可,违反了有关行政协议内容应当具体明确的要求。被诉协议的签订使张先生的补偿利益处于一种悬而未定的状态,违反协商一致的基本原则。故应当认定被诉协议内容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不能体现真实意思表示。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民法总则》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第一百一十九条和《合同法》第八条等规定,相对人在“空白协议”上签字,但补偿协议事后填补的主要条款不是双方协商确定的补偿项目、金额等内容的,因缺乏意思表示一致的要件,补偿协议应属无效。  情形二:签订安置补偿协议之后,被征收人仍享有对屋内财产的权利  【基本案情】  李女士于2014年6月与当地的征收部门签订了补偿协议。2014年8月31日,其房屋被征收办强制拆除。李女士认为征收办的强拆行为违法,遂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李女士的起诉已经超过起诉期限,不满足受理条件,即驳回了诉讼请求。二审法院认为,已经签订补偿协议,其应获得的补偿款已经以存折形式存入银行,李女士可随时领取,且李女士是自愿将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交给房屋征收部门,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故驳回了其上诉。最高人民法院经再审认为,签订安置补偿协议之后,被征收人仍享有权利提起诉讼。  【律师说法】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规定,征收双方可以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房、停产停业损失等事项、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如果有一方不履行协议的,另一方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同时,《征补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综上内容可以得知,即使在签订安置补偿协议之后,政府仍无权强制拆除被征收人的房屋。实践中的做法,应该是由法院实施,或者是经过法院的授权再由政府实施。所以,强制拆除给被征收人造成不应有的损失之后,被征收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确认政府的拆除行为违法,并可以请求赔偿。  最后,在明律师要告诉您,补偿协议的签订需要在自愿、平等、合法的基础上签订,如果没有体现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将会导致协议无效的后果。在签订补偿协议后,即使交付了房屋,行政机关仍不具备当然的拆除房屋权力,其仍然需要获得法院的授权。需要再次提醒大家的是,补偿协议是广大被征收人权利的保障书,在签订时必须慎重,因此如果有这方面的疑问,应该及时咨询专业人员,寻求律师的帮助指导,让自己更为踏实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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