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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中,常常存在种植户、养殖户等实际使用人未与村集体签订《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情形,若遇到村集体土地征收拆迁,实际使用人除了获得青苗补助费外,是否有权获得相关拆迁安置补偿?
有权。如果实际使用人未与村委会签订书面承包合同,但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其享有集体土地上作物的所有权,并且实际使用相应集体土地,即表明实际使用人与村委会之间存在事实承包关系,法院可以据此支持实际承包人要求村委会支付安置补偿费、按期拆迁奖励金等相关征收拆迁补偿费用的请求。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判例认为:
村民提交的村委会出具《证明》,内容为“兹证明本村村民苏某在本村山林中种植毛竹一片。此竹林在某铁路建设所调整的规划范围内。”
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明确竹林系苏友才种植,村委会亦未举证证明其曾对苏友才种植、管理、经营讼争毛竹林提出过异议。
村民与村委会虽未签订书面承包合同,但有证据和事实可以证明竹林系村民种植,村民享有竹林的所有权,实际使用竹林地并享有竹林地使用权的事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征收拆迁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收拆迁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收拆迁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拆迁农民的合法权益。”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承包方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安置补偿。
据此,村民关于村委会给付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按期交地奖励金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竹林系村民种植、所有,竹林地由村民实际使用,在竹林地被征用后,村民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安置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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