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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属两个集体成员之间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的买卖标的物不仅是房屋,其中还包括相应的集体土地宅基地的使用权。
因此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违反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无效协议。
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是农村特定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村居民。
买方的户籍虽属农村户口,但其并非与原告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不具有使用该村宅基地的资格,而双方所签房屋买卖协议是一种集体土地上房屋买卖,该房屋买卖行为也未取得村委会的同意,故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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