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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中,很多老百姓只知道不公平不合理,但是面对拆迁方各种各样的托辞时又不知从哪里辩起,使得自己常常处于被动的地位。现在就实践中常见的违法点列出来,可以使普通老百姓了然于胸,在和拆迁方协商和谈判时也变得理直气壮。
一、实施机关无法定职权。
拆迁实践中会存在各种各样行政机关越权或滥用职权的行为,比如乡镇政府对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做出征收的决定,这属于本身没有法定职权的部门实施了越权的行为;再比如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有权作出征收在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的决定权利,但是却对没有在规划征收范围内的房屋一律作出征收决定,这属于滥用职权的行为。
二、故意不实施法律规定的程序,剥夺被拆迁人的权利。
法律规定被征收人享有知情权、陈述申辩权等等各种权利,这些权利都只能在征收的各个程序中充分体现出来。而拆迁方为了剥夺被征收人的这些权利便故意略过某些重要的程序,使得被征收人有理无处说,有冤无处申,比如不实施听证程序、送达程序、公告程序、催告程序等等,使得被征收人的房屋稀里糊涂的被拆掉。
三、故意混淆房屋价值评估时间点。
实践中因种种问题导致拆迁拖延七八年的事很常见,此时拆迁评估应以现在的房屋市场价进行评估,但是很多拆迁方欺负老百姓不懂法,故意将几年前的评估报告拿出来说事,要老百姓为了拆迁方自身原因导致的迟延拆迁买单,这很明显是不公平的。法律明文规定房屋评估时间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拆迁方任意确定评估点是纯粹忽悠老百姓的行为。
四、先拆迁后补偿。
拆迁方最喜欢干先拆迁后补偿的事,这种先把地拿到手进行开发,获益后再支付补偿款的行为是把风险全转嫁到老百姓身上的行为。很多地方都是因为“先拆迁后补偿”,导致老百姓在交房后拿不到补偿款甚至出现旧房拆了没新房,无处可住的情形。所以,再面对这种情况后,一定要记住补偿款没到手,千万不要交房。
以上就是实践中经常会遇见的违法点,几乎每个地方的违法拆迁都绕不过以上几条。当您遇见这些违法点时,一定要据理力争,不能只听拆迁方的说辞。同时要保证理性维权,以暴制暴、两败俱伤的维权方式只能逞一时之能,并不是我们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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