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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拆迁律师回答征收方是否能将给女儿的拆迁安置补偿从其母份额里扣除

发布日期:2024/3/26 阅读量:354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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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拆迁律师回答征收方是否能将给女儿的拆迁安置补偿从其母份额里扣除

  绍兴城中村房屋拆迁补偿事件

  小吴(文中均为化名)是绍兴市某村村民。2010年5月,小吴母亲王梅立下分书,将登记在小吴父亲吴大全(已故)名下的1××7号房屋分归小吴所有。2011年3月,小吴与其女儿凭该分书由当地派出所登记单独立户。2019年,小吴所在村子因城中村改造被列入征收范围。2019年5月13日,街道办与王梅户签订了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丈量确权房屋包含1××7号房屋),以可安置人口5人(不包括小吴),每人享40平方米的保底,进行了200平方米的安置补偿。2019年5月23日,小吴向街道办下属信访办要求安置补偿。街道办于2019年6月20日回复小吴,因小吴没有独立合法房产,不能享受安置权利。同年6月18日,小吴诉至法院,要求确认1××7号房屋的拆迁安置权益归其所有。同年8月1日,法院作出6132号民事判决,确认1××7号房屋的拆迁安置权益(不包括人口因素)归小吴所有。该民事判决生效后,经小吴申请,街道办未对小吴进行安置。

  2019年9月9日,小吴诉至法院,要求街道办履行对小吴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的法定职责。2020年2月25日,法院作出254号判决,判决认为小吴符合分户安置条件,责令街道办对小吴履行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的法定职责。街道办不服,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2020年6月12日,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143号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因街道办未按判决履行,小吴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街道办单方制作了案涉69号《补偿协议》及《整改说明》),并提交给法院。

  69号《补偿协议》中第十三条载明:“其他约定事项:须在母亲王梅户069中扣除安置面积68.02m2.”《整改说明》也载明了上述内容。小吴未在协议上签字认可。2020年9月2日,法院作出3258号执行裁定,终结该案件的执行。小吴认为,小吴具有独立产权,并且分户自立,小吴的安置与第三人王梅户没有关系,街道办作出以上条款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导致补偿决定明显不当。为此,小吴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街道办重新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对小吴进行独立安置。

  律师观点

  生效的254号行政判决责令街道办履行拆迁安置补偿的法定职责,故街道办负有按照拆迁政策对于小吴进行全面安置补偿的义务。街道办因履行判决单方作出的69号《补偿协议》,实际已具有行政决定的性质,应当按照行政行为的审查标准对其合法性作出评判。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为案涉协议第十三条的规定及整改说明是否具有可撤销情形。协议第十三条规定:“须在母亲王梅户069中扣除安置面积68.02m2.”该条款内容已涉及案外人的利益,而协议的相对方为小吴,街道办未经案外人同意,径行将与案外人的协议争议规定在其单方制作的与小吴的安置协议中,显然违反了合同相对性原理,故不具有合法性,街道办应通过其他救济途径解决。综上,69号《补偿协议》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支持小吴的诉讼请求。

  最终,法院审理后判决:一、撤销街道办于2020年8月单方对小吴作出的《越城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涉及房屋安置补偿协议书》第十三条的规定;二、责令街道办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与小吴重新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或重新作出安置补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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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撰稿人:杜智君

  文章类型:网站原创

  审核人:黄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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