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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典型邢增案例二十一

发布日期:2023/12/17 阅读量:408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案例 顾玉光诉武城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公告案原告:顾玉光。

      被告:武城县人民政府。

      【案情】武城县人民政府于2013年10月30日作出《房屋征收公告》,决定对武城县六六河以南、青龙河以西、北方街以北、西环路以东范围内所有建筑物、构筑物及地上附着物实施征收。

      原告顾玉光所属商业用房在征收范围之内。

      顾玉光不服该房屋征收公告,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武城县人民政府以房屋征收公告的形式对包括顾玉光的房屋在内的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进行征收,对顾玉光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

      武城县人民政府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交作出被诉房屋征收公告前,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并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公布以及征求公众意见的证据,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的规定;未提交作出房屋征收公告前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证据,未提交作出房屋征收公告前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的证据,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

      因此,被诉征收公告缺乏《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程序和要件,遂判决撤销被诉《房屋征收公告》。

      【评析】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房屋征收工作涉及被征收人的重大权益,政府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实施征收。

      被告未依法作出征收决定,被诉《房屋征收公告》多项程序及条件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人民法院依法可以判决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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