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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突然被认定为违建后惨遭强拆怎么办

发布日期:2023/12/3 阅读量:422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行政机关在没有任何证据就判定房屋为违建的情况下,该如何诉讼维权呢?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以下内容。

房屋突然被认定为违建后惨遭强拆怎么办

  住建局认为杨辰刚(文中均为化名)在其院内有两处违章建筑,于2006年5月11日立案,在没有证据证明杨辰刚的建筑系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规定的情形下,于2006年5月17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次日对杨辰刚的建筑物进行了强制拆除。相关处罚决定被法院判决予以撤销。

  法院认为,关于起诉期限,杨辰刚自2006年来多次到法院专职部门主张权利,故未超起诉期限。

  关于强制拆除行为是否合法,由于强制拆除的依据因缺乏必要证据证明已被确认违法并被撤销,被告当时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无合法依据。

  住建局在2006年5月17日作出的处罚决定责令杨辰刚三日内自行拆除,又于次日5月18日即实施强制拆除行为,对此,住建局未能提供采取该行为必要性、合法性的依据。也违反了当时有效的《城市规划法》第42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侵犯了相对人的权利。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4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又因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一)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本案中,被告对涉嫌违法建设依法进行查处,应履行调查、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拆除、催告、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等程序,以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需强制拆除违法建设,应当依法作出强制拆除决定书并在现场予以公告。

  本案被告未能遵守了上述规定。故认定,2006年5月18日住建局告对杨辰刚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因强制拆除行为已实施完毕,不再具有可撤销内容。依照规定,判决如下:确认住建局2006年5月18日强制拆除住建局建筑物的行为违法。

  以上就是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编辑给大家整理的“房屋突然被认定为违建后惨遭强拆怎么办”一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如您还有其他疑问,可咨询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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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撰稿人:李文利

  审稿人:黄洋

  文章类型:网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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