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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危房搬迁补偿协议不成立怎么办

发布日期:2024/5/6 阅读量:336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签订的房屋征收协议不符合法律规定该怎么办?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以下内容。

农村危房搬迁补偿协议不成立怎么办

  张维港(文中人物均为化名)、王羽铭是夫妻关系。因他们居住房屋被列为草(危)房改造对象,经县农村安居工程办公室、镇民政办批准,张维港获得农村草(危)房改造证明书。后夫妻二人对住房予以改造,但未办理房屋产权证、建设施工许可证。

  县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张维港户的房屋在本次征收范围内。后来,县政府又作出了《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政策告知书》,对征收补偿和安置方案等予以公告说明。

  此后,县住建局作为征收部门(甲方)与王羽铭(乙方)签订了《国有土地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产权调换),但上述协议中,被征收房屋基本情况、补偿方式、补偿总额、产权调换房屋价款、甲乙双方费用结算、过渡方式、过渡期和面积差异等协议约定内容处均为空白。

  张维港、王羽铭夫妇认为,系在征收部门工作人员诱导欺骗的情形下签订的上述协议,诉至法院,请求确定上述协议无效。

  本案中,案涉《国有土地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产权调换)符合行政协议的要件,行政协议是否无效,应当首先判断行政协议是否已经成立。

  王羽铭虽然在《国有土地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产权调换)上签字,但拆迁部门及拆迁实施单位并未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上盖章确认,仅通过庭审自认方式,确认签字人为其单位工作人员,无法从形式上判断双方已达成合意;从协议内容来看,仅有房屋补偿款及装潢、附属物、生活设施移装及花草树木补偿款、其他补助费用有内容记载,而被征收房屋基本情况、补偿总额、产权调换价款、结算方式等涉及房屋拆迁切身利益的诸多内容在协议书并无体现,既不符合合同法规定的合同内容要求,也不符合双务合同的内容要求。

  综上,王羽铭与征收部门对拆迁补偿安置的具体内容并未通过协商达成合意,即使王羽铭已经签字,该协议也属于空白协议,不能体现法律规定的合同成立的要约与承诺的要件,该协议并未成立,对双方并无法律上的约束力,任何一方均无法要求对方履行该协议,客观上也因该协议缺乏必要的内容而无法履行。原告对于尚未成立的行政协议要求确认其无效,该诉讼请求因协议未成立而不具有审查的条件,不能得到支持。但作为行政诉讼全面审查的基本原则,对协议不成立的事实依法应当予以确认。各方可就拆迁补偿安置有关内容进行协商后另行订立具有双方权利义务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综上,王羽铭与县住建局签订的《国有土地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产权调换),因缺乏合同的必备内容,而导致该合同并不成立。因此,最终法院确认王羽铭就涉案房屋签字的《国有土地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产权调换)不成立。

  以上就是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编辑给大家整理的“农村危房搬迁补偿协议不成立怎么办”一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如您还有其他疑问,可咨询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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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撰稿人:李文利

  审稿人:黄洋

  文章类型:网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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