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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宋庄村民委员会诉成武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批复案原告:成武县天宫庙镇宋庄村民委员会被告:成武县人民政府第三人:宋现敏第三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销售分公司【案情】 涉案土地位于成武县天宫庙镇宋庄村,2001年初原告经村民同意将涉案土地出租给第三人宋现敏建设加油站。
2003年3月28日,第三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销售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石油山东分公司)向被告及成武县国土资源局提出用地申请。
同年10月10日两第三人达成协议将加油站转让给第三人中石油山东分公司。
12月9日成武县国土资源局向被告提出成国土资呈【2003】73号请示。
12月17日被告作出成政字【2003】68号批复,征用涉案土地,并将该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给第三人中石油山东分公司。
2014年6月25日,原告认为成政字【2003】68号批复违法,侵犯其合法权益,于2014年8月25日向菏泽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菏泽市人民政府作出复议决定,维持了被告作出的行政行为。
原告不服,提起诉讼。
【裁判】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征用土地协议书及土地登记审批表中,原告法定代表人的签名均系第三人宋现敏无原告授权的情况下代签,被告据此认定原告同意将涉案土地征用为国有土地并出让给第三人中石油山东分公司使用,属认定事实错误。
涉案土地系原告村民承包的耕地,属于农用地,被告在办理征用土地审批时,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亦未公告征地补偿方案,未听取原告及其村民意见,未将补偿款项交付原告,被告作出行政行为的程序违法。
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于1998年8月29日修订,1999年1月1日施行。
被告将涉案土地征用为国有土地,作出行政行为的时间为2003年,被告适用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显属适用法律不当。
综上,判决撤销被告成政字【2003】68号对成武县国土资源局关于中石油山东分公司办理用地手续的请示的批复。
【评析】当前土地征收工作关系重大,应当严格依法依规进行。
有些地方办理征收土地审批时,在认定事实、审批程序、适用法律上往往不够严谨,引起了大量行政争议。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虽然被诉行政行为作出时间较早,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将征用改为征收,但本案土地征用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8)进行,被告超越职权,随意性较大,未严格依法履行审查、审批职责,事实认定错误、程序违法、法律适用错误,依法应予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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