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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行政强制措施违法典型案例七

发布日期:2023/10/21 阅读量:441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案例七:张胜利诉高陵县人民政府强制拆除行为违法案【基本案情】  2008年12月17日,中共西安市委办公厅、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成立市集中整治违法用地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的市办字【2008】79号通知,成立市集中整治违法用地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2010年11月17日,市集中整治违法用地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发布了市整治办关于限期拆除110宗违法用地的市整治发【2010】4号通知,要求将2010年违法占地拆除名单在同年11月30日18时前全部拆除,该通知根据市领导的指示,以违法用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全部拆除;建筑垃圾清除干净;所占耕地复垦、复种到位为拆除标准,由各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为拆除责任主体,鼓励自拆,对于不自拆的,依法强制拆除。

      被告高陵县人民政府按照西安市集中整治违法用地的有关通知要求,于2010年11月23日下发【2010】153号通知,成立高陵县集中整治违法用地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2013年12月18日,原告张胜利取得农用地承包经营权证,承包期限为2012年10月3日至2029年9月30日,承包地的总面积为2666.8平方米。

      2013年8月5日,原告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生猪养殖。

      同年9月14日,原告在承包的土地上占用480平方米开始修建养猪场。

      同年12月13日,高陵县集中整治违法用地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原告送达县整治通字【2013】267号责令限期拆除整改通知书,限令原告三天内拆除非法占用耕地上的建筑,12月17日下午3时,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镇政府、村民委员会带领三十余人用装载机对原告承包地上的建筑物实施了拆除。

      张胜利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被告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裁判结果】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对原告养猪场实施拆除前,仅下发责令限期拆除整改通知,未予公告,且没有作出合法的行政决定书,直接对建筑物实施拆除,其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及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违法了法定程序。

      遂判决:确认被告高陵县人民政府2013年12月17日拆除原告张胜利养殖场的行为违法。

      高陵县人民政府上诉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在全市开展集中整治违法用地专项行动的背景下,被告因未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强制拆除而被法院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的案件。

      在开展专项活动时,通常涉及的行政相对人多、影响大、时间紧、任务重,行政机关为了落实上级要求,实现政绩效果,过分追求行政效率,更容易忽视依法行政的程序性要求。

      关于规范行使行政职权的程序性法律规定,看似环节繁多,加大了行政成本,但对于依法行政和保障公民基本权益有着不可或缺的重要意义。

      因此,行政机关在具体实施行政行为时,除了依照上级文件要求,更要严格遵循相关法律规定,履行法定程序,依法正确行使行政职权。

      本案中,被告未作出合法的行政决定书,且未履行公告程序,而直接对原告的养殖场进行强制拆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行政行为违法,彰显了司法公正,维护了公民权益,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起到了监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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