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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的条件及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发布日期:2025/1/17 阅读量:46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2010年5月15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号文,要求各地坚决纠正侵害人民群众利益的问题。城市房屋拆迁必须严格依法进行,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的意愿必须得到充分尊重。对采取断水、断电、阻断交通等野蛮手段强行拆迁,以及采取集体拆迁突击拆迁等非法强拆方式的,要严格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通知出来后,各大新闻媒体争相报道,业界拍手叫好。本文将简要介绍《通知》中提到的行政强制拆迁的条件以及拆迁中应注意的相关法律问题。
一、行政强制拆迁的法律依据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被拆迁人或者承租人未在裁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令有关部门强制拆除,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
强制拆迁实施前,被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处办理证据保全。"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十七条规定:被拆迁人或者承租人未在裁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搬迁的,由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采取行政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二、行政强制拆迁应具备的条件
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建设部,颁发的《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条例,行政强制拆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拆迁主体有两种情况。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已经订立,被拆迁人或者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不搬迁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不搬迁的,被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先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被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不能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已经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为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决定。)且已调解,仍拒不搬迁。
2.补偿和安置已经落实。《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十九条规定:被拆迁人未按照裁定意见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拆迁补偿资金或者安置房、周转房的,不得实施强制拆迁。
3.已经组织了一次听证会。《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十八条规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前,应当邀请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拆迁当事人代表和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就行政强制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的依据、程序和计算依据进行听证。
4.拆迁决定已经通知被拆迁人,被拆迁人拒绝自行搬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被拆迁人或者承租人未在裁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令有关部门强制拆除,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
5.公证部门保存了被拆除房屋的证据及其内容。《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二十二条规定:行政强制拆除应当严格依法进行。强制拆迁时,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和被拆迁人代表
6、具备申请行政强制拆除所需材料。包括:行政强制拆除申请;
(编辑:张文华 北京大瀚律师事务所 律师咨询电话:156000066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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