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海淀律师事务所受理了一起
房产纠纷案件,家住海淀黄庄小区的王女士,状告李女士隐瞒房屋事实,而索要经济赔偿10万元。
【案情简介】
2017年9月,王女士通过中介公司,购买了一处位于海淀黄庄小区的房屋,并向中介交纳代理费1万元。一月之后,中介公司向王女士提供了一套两室一厅的房屋,并和房屋的女主人李女士,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王女士办理完过户手续,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打算入住时,从小区的张大妈处得知,目前的房屋在半年前死了一对夫妇,自此之后,该房屋就没有人居住。
王女士得知此事后,十分震惊,不敢再居住该房屋了,于是要求中介和李女士退房。中介和房东不同意王女士是要求,王女士只好向法律寻求帮助。在朋友的推荐下,王女士以售房时房主李女士与中介公司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属欺诈行为并且给她的精神带来损害为由,找到了
北京信凯律师事务所是李竞东律师,写了一纸诉状,将李女士和中介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女士和李女士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体现,合法有效,房主在售房过程中故意隐瞒了房屋内曾有非正常死亡的事实。该房虽然在实物形态上没有受损,但根据一般人的观念,该房屋会因事实避讳而贬值,并且王女士已经不能再在此房屋居住,致使王女士的目的无法达成。中介公司事先并不知道上述情况,没有隐瞒重大情形,因此不承担赔偿责任。于是判决解除双方之间的合同,李女士赔偿王女士损失费10万元。
【信凯说法】
现实生活中人们对在住宅内发生非正常死亡的事件都会感到恐惧并难以接受,这是一种客观存在的普遍现象,并不是迷信所致。本着诚信原则,卖房人应将该信息如实告知购房者,否则就构成了违约。
《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购房者在事后发现住宅内发生过非正常死亡的事件,通常会很难再在房屋内住下去。因此,卖房人隐瞒信息的行为已使得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了,当事人申请解除合同,法院会予以支持
本案中如果王女土事先知道这个房内死过人,绝对不会与房主签订买卖合同,即使是很低的价格。在签订买卖合同之前,房主没有告知上述情况,导致王女士做出了错误判断。本案中王女士购买房屋是为居住使用,现在王女士已经不可能在此房屋居住使用,合同的目的已经不能实现,应该解除上述房屋买卖合同,因李女士隐瞒主要情形存在过错,应该赔偿王女士的损失,法院判决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