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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 高法院公报判例中民间借贷裁判规则之四

发布日期:2023/2/15 阅读量:189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4.借款人配偶未参加诉讼且出借人及借款人均未明确表示放弃该配偶可能承担的债务份额的,为查明案件事实,应依法追加与案件审理结果具有利害关系的借款人配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以形成实质性的对抗。

      ,——赵俊诉项会敏、何雪琴民间借贷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1期),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赵俊在本案中虽表示向被告项会敏主张还款,但项会敏辩称涉案借款用于两被告夫妻共同生活,应由两被告共同偿还。

      事实上,经法院调查,在两被告的第三次离婚诉讼中,项会敏也始终将本案借款作为夫妻共同债务要求何雪琴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

      基于本案处理结果与何雪琴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法院依法将其追加其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后因项会敏的上述抗辩,原告申请追加何雪琴为被告。

      在此过程中,原告及项会敏一再反对何雪琴参加本案诉讼,不仅缺乏法律依据,亦有违常理。

      何雪琴作为本案被告以及利害关系人,当然有权就系争借款陈述意见并提出抗辩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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