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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 典型案例之占有物返还请求权新《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

发布日期:2023/2/2 阅读量:216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导读:占有是物权法的一项重要制度。

      所谓占有,是指占有人对于物有事实上的管领力的状态。

      占有物被他人非法侵占的,占有之事实状态将受到破坏,因此,法律赋予占有人以保护其占有为目的的返还占有物的请求权,即占有物返还请求权。

      本期法信小编通过对《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5年第4辑(总第64辑)有关占有物返还请求权的典型案例进行深度解读,并结合法律依据、相关观点和相关案例进行归纳整理,以供读者参阅。

      ,法信 · 典型案例,当事人主张占有物返还,应当就其系物的合法占有人以及侵占人非法侵害占有等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天津福特斯有限公司与天津市蓟县供热服务中心占有物返还纠纷,本案要旨:当事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主张占有物返还的,应当就其系物的合法占有人以及侵占人非法侵害占有的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当事人主张侵害占有损害赔偿的,应当按照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予以审查认定。

      ,案号:(2015)民一终字第105号,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来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5年第4辑(总第64辑),法信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五条 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法信 · 相关观点,1.占有物返还请求权,占有物返还请求权发生于占有物被侵夺的情形。

      此种侵夺占有而构成的侵占,是指非基于占有人的意思,采取违法的行为使其丧失对物的控制与支配。

      需要注意的是,非因他人的侵夺而丧失占有的,如因受欺诈或者胁迫而交付的,不享有占有物返还请求权。

      此种情形下,原占有人要回复占有,必须依法律行为的规定,主张撤销已经成立的法律关系等去解决。

      ,此外,还需说明一点,即本条所规定占有物返还请求权的要件之一为侵占人的行为必须是造成占有人丧失占有的直接原因,否则不发生依据本条规定而产生的占有物返还请求权。

      例如,遗失物之拾得人,虽然拾得人未将遗失物交送有关机关而据为己有,但此种侵占非本条所规定的情形。

      拾得人将遗失物据为己有的行为,并非是失主丧失占有的直接原因(失主最初丧失对物的占有,可能是由于疏忽大意遗忘物品等),因此失主对于拾得人不得依占有物返还请求权为据提起诉讼,而应依其所有权人的地位提请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胡康生主编,法律出版社2007年出版),2.占有物返还请求权的行使条件,所谓侵占,指违反占有人的意思而排除其对物事实上的控制与支配。

      《物权法》(草案)五次审议稿将本条写为“侵夺”,现改为“侵占”,一字之差体现了不同的立法本意。

      “侵夺”,系指违反占有人之意思,以积极之不法行为,将占有物之全部或一部移入自己之管领。

      若系由占有人交付时,纵系因被诈欺恐吓所致者,亦不包括在内。

      我们认为,“侵占”较“侵夺”范围更加广泛,不仅包括积极的不法行为,也包括消极的不法行为。

      将“侵夺”改为“侵占”,充分体现了立法对于占有保护力度的加强,如第三人于转租期满后,不将租赁物返还的,也应属于侵占,承租人(原占有人)可以行使占有保护请求权。

      ,占有物返还请求权的行使,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是请求权的主体应为原占有人,请求权的相对人应为现占有人。

      此处的原占有人,是指侵占发生前对物享有事实上管领力的占有人。

      无论原占有人是有权占有还是无权占有,善意占有还是恶意占有,均享有占有物返还请求权。

      而非占有人,即使对物享有合法的权利(如抵押权),也不能行使此项请求权。

      二是须有侵占行为或事实,且侵占行为的结果导致原占有人丧失占有。

      此时,原占有人应负证明原有占有事实的举证责任。

      三是侵占行为具有违法性。

      如抢夺、窃取他人动产,霸占他人房屋等。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物权法研究小组编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出版),3.占有物返还请求权的概念和构成要件,所谓占有物返还请求权,是指占有人在其占有物被他人侵夺以后,可依法请求侵夺人返还占有物的权利。

      《物权法》第245条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

      该条确认了占有物返还请求权,其构成要件是:,第一,必须存在侵夺占有的事实。

      占有被侵夺,是指占有人对物的管领和控制被他人以法律所禁止的私力剥夺,使其无法继续管领和控制。

      如果占有不是被他人采用非法手段而侵夺的,而是基于自己的意思而交付的(如被欺诈等),也不能认定具有侵夺占有的事实。

      行为人侵夺权利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而非法占有该财产,如抢夺他人的钱包、霸占他人的房屋、占用他人的土地使用权等,就构成侵夺占有的事实。

      侵夺占有通常将导致占有人不能对其占有物行使占有权。

      行使此种请求权必须存在侵夺的行为,例如,果实掉落至他人的院内、衣物被强风吹落至他人的阳台,由于不存在侵夺行为,一般不能适用占有返还请求权,但占有人应允许权利人取回。

      ,在此值得探讨的是交互侵夺问题。

      例如,甲的财产被乙侵夺,后来,丙又从乙处侵夺了该财产。

      在此情况下,甲、乙是否都享有请求丙返还的权利?从法律上来说,乙尽管是无权占有人,但是,其同样受到占有保护请求权制度的保护,因而,其可以请求丙返还占有。

      而甲因对该物享有物权,所以可以享有物权保护请求权。

      但甲在其不能行使物权保护请求权时,作为间接占有人,也应当可以行使占有物返还请求权。

      ,第二,请求权人必须为占有人。

      此处所说的占有人包括直接占有人和间接占有人,他们都可以请求无权占有人返还。

      但占有辅助人一般不得行使该请求权,因为占有辅助人只是辅助他人占有,其本身不能享有占有物返还请求权。

      间接占有人也有权请求相对人返还占有物,但如前所述,间接占有人一般不能请求相对人向自己返还,而只能请求相对人向直接占有人返还。

      ,第三,必须针对侵夺占有的行为人提出该项请求。

      占有物返还请求权的实现将使占有人恢复对占有物的占有。

      此种请求权在性质上并不是不当得利的返还请求权,而是一种独立的请求权。

      ,第四,占有物仍然存在。

      如果占有物已经灭失,返还占有物客观上已经不可能,占有人就只能要求赔偿损失,而不能要求返还原物。

      如果占有物已经转化为赔偿金等替代物,则只能请求返还替代物。

      ,(摘自《物权法研究》(下卷),王利明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年出版),4.侵害占有的损害赔偿责任,我国《物权法》第245条规定:“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该条规定了占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这就是说,因侵占或者妨害占有人的占有,造成占有人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要求行为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构成侵害占有的赔偿责任,必须符合如下条件:,(1)必须是行为人实施了侵害占有的行为,侵害占有的行为,又分为侵害有权占有和侵害无权占有两种类增。

      二者的区别在于,侵害有权占有不仅可能导致占有物的损害,而且会侵害有权占有人的本权,包括使用收益等权利。

      例如,侵害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致使承租人不能营业,导致其营业收入减少。

      再如,某人的车位被他人强行占有,致使其车辆搁置在户外而失窃。

      但在侵害无权占有的情况下,仅仅导致占有利益的损失,此种损失也应当得到赔偿,但一般不应赔偿间接损失(如利润损失)。

      例如,无权占有人以他人的机器制造产品,因第三人侵夺机器导致生产停顿,造成利润的损失,此种利润损失不应赔偿。

      ,(2)必须导致占有人的损害,正所谓“无损害即无赔偿”。

      损害赔偿请求权和占有保护请求权的区别就在于,前者的法律后果是损害赔偿,而后者主要是在造成对占有的侵夺和妨害的情况下,采取其他方式对占有人提供救济。

      这就要求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提出必须以损害的存在为前提。

      有关损害的存在必须由占有人举证,如果占有人无法证明损害的存在,就不能请求赔偿。

      ,(3)行为人主观有过错,侵害占有的责任应当适用侵权法的一般归责原则,即过错责任原则。

      因此,占有人请求赔偿的前提之一是,行为人必须具有过错。

      ,在侵害占有的情况下,侵害人应当对占有人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具体来说,全部损失包括:一是恢复占有物原状的费用损失。

      例如,占有物被毁损,行为人应当修理,并承担该修理费用。

      如果占有物是动产,虽然占有人可以请求赔偿,但占有人也可以在市场上购买同类物,而请求侵害人承担依市价确定的购买费用。

      二是使用收益的损失,即占有人对占有物不能使用收益所产生的各种损害。

      例如,强行占有他人的车位,致使占有人无法停车而被迫租用他人的车位,由此造成的使用收益的损失应当获得赔偿。

      三是可得利益的损失。

      原则上,对于侵害占有的赔偿,占有人只能请求恢复原状,不能请求赔偿可得利益的损失。

      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合法占有人也有权请求赔偿可得利益的损失。

      例如,租赁他人的房屋开餐馆,因该房屋被他人非法占用,导致餐馆主人的利润损失。

      四是其他费用的损失,包括恢复占有的费用、请求返还的费用等。

      需要指出的是,尽管占有体现为一种利益,但占有本身利益的损失不应当包括在侵权损害赔偿利益之中,而应当通过占有保护请求权等方法获得保护。

      例如,甲非法占有乙的一辆汽车,甲以该车从事经营活动,乙因不能以该车运营产生了财产损失。

      在此情况下,乙可以要求甲赔偿因此造成的运营损失或汽车的修理费用,但不能要求甲返还汽车。

      乙只能通过占有保护请求权或者物权保护请求权要求返还占有物。

      ,非法占有受到侵害时是否可以请求赔偿各种损失?法律对占有的保护,不仅限于有权占有,也包括无权占有。

      对无权占有的剥夺也必须依法定程序。

      如非法剥夺无权占有人的占有,使占有人受到侵害,其也应当受到侵权法的保护。

      例如,甲建造了违章建筑,然后出租给乙,获得租金。

      后来,丙强占该房导致租金的损失。

      甲是否可以请求赔偿可得利益的损失?笔者认为,甲对违章建筑本身并不享有合法的产权,也就无法用于出租。

      如果允许甲就租金可以获得救济,就等于间接地鼓励其建造违章建筑来获取利润。

      虽然违章建筑本身可以受到占有的保护,但并不意味着,因使用违章建筑获得的收益也可以获得保护。

      在造成违章建筑毁损、灭失的情况下,侵害人应当赔偿违章建筑本身,但是,对于利润损失则不应当赔偿。

      ,(摘自《物权法研究》(下卷),王利明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年出版),法信 · 相关案例,1.合法占有人的占有物被侵占时,其享有占有物返还请求权——梁某诉陈某返还车辆案,本案要旨:车辆被他人擅自扣押的,当事人虽不是车辆所有人,不享有物权请求权,但侵权人扣车的行为侵犯了占有人对车辆的占有利益。

      作为占有人,为维护自己使用该物的权利,可以适用占有物返还请求权要求返还车辆。

      ,审理法院: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来源:人民法院报 2010年8月5日第7版,2.权利人基于买卖合同占有车辆,并非非法侵占,出卖人无权请求返还占有物——李建鑫与张宝萌、徐长征占有物返还纠纷,本案要旨:占有物返还纠纷是指因占有物被他人非法侵占,占有人请求返还的纠纷。

      权利人基于车辆买卖合同占有车辆,并非非法侵占,故出卖人请求返还占有物的理由不能成立。

      ,案号:(2014)锡民一初字第1780号,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2015.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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