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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反规避执行和惩戒失信典型案例一

发布日期:2023/9/18 阅读量:198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一、邱某显、蔡某双、林某显与邱某雄、邱某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案情摘要】邱某显、蔡某双、林某显与邱某雄、邱某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石狮市人民法院先后于2013年5月21日、10月31日、11月11日作出民事判决书,确认邱某雄、邱某凤应共同返还邱某显借款44万元、47.7万、10万。

      邱某雄、邱某凤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邱某显、蔡某双、林某显先后向石狮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法院经查询、冻结并划拨被执行人邱某雄、邱某凤名下的存款2万余元后,并未发现被执行人邱某雄、邱某凤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案件只好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

      2015年8月,石狮法院根据群众举报线索查明被执行人邱某雄、邱某凤在2014年至2015年间在某保险机构投保十份保险产品(不计其他已退保的保险产品)。

      石狮法院立即向保险机构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并根据反馈结果,冻结了这十份保单,并通知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

      石狮法院遂依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变价上述保单,同时向保险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将上述十份保单强制退保,并将变价款(保单现金价值)扣划到法院账户。

      2015年10月13日,执行异议被石狮法院驳回后,保险机构依法履行了协助执行义务,将10份保险单变价款合计181669.19元汇至法院账户。

      另,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石狮法院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典型意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被执行人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保险单退保的现金价值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对于被执行人为规避执行所购买的保险产品,人民法院依法可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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