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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九、浙江嘉毅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发布日期:2023/9/15 阅读量:191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工作亮点】执行和破产程序衔接;资产整体拍卖【基本情况】2013年8月15日,嘉毅公司以无力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开化县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该院于同月27日裁定受理并指定了管理人。

      至债权申报期满,共有43家债权人申报债权总计3.907亿元。

      在嘉毅公司申请破产之前,已有多起以嘉毅公司为被告的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涉案标的额高达11388.92万元,公司全部资产被多家法院查封(涉及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其中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已对嘉毅公司资产进行评估并实施了两次拍卖,均流拍,正准备以保留价6400万元举行第三次拍卖。

      一些投资人在场外观望,企图等第三次流拍后,通过变卖方式以低于5000万的价格取得公司资产。

      开化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立即通知相关法院中止执行程序、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第一时间接管了嘉毅公司的全部资产。

      考虑到公司资产已经通过执行程序组织过两次拍卖的实际情况,同时《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财产变价、分配若干问题的纪要》(浙高法〔2013〕154号)第十二条也明确,“法院在民事执行程序中的评估报告,在破产财产变价时仍在有效期内的,管理人可将该评估报告作为确定破产财产变价的依据,无需再行评估”。

      为最大限度提高破产案件审判效率,降低破产费用,保护广大债权人的利益,开化法院确定了由债权人会议对衢州中院执行阶段已经实施的财产评估及变卖方案予以表决确认的方案。

      该方案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顺利表决通过,实现了执行和破产程序的良好衔接,避免了破产程序中另行启动资产评估、拍卖程序,极大提高了工作效率,也有效降低了破产费用。

      2013年10月22日,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审核债权并表决通过了财产变价方案,其中对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对嘉毅公司的资产评估报告及二次委托拍卖程序予以表决确认,通过执破衔接避免了对公司资产的重新评估和重新启动拍卖程序。

      12月4日,公司资产以7466万余元的总价款成交。

      2014年1月,买受人江西泰明光伏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了全部价款,并重新组建了浙江泰明光伏有限责任公司。

      2月,公司成功恢复电池片加工生产线。

      4月16日,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会议高票通过了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要旨】对于在企业破产案件受理之前已经有以债务人企业为被告的案件进入执行程序的,可以通过债权人会议对执行程序中已经进行的资产评估和委托拍卖程序予以确认,以提高破产审判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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