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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撤销权纠纷案

发布日期:2023/9/7 阅读量:180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案情]2014年9月徐某甲与女儿徐某签订赠与协议,将其所有的缙云县某包装厂全部出资及与此相关的合法权益均赠与给徐某乙,并办理了相应的变更登记。

      2016年2月债权人薛某了解到此情况,后以该赠与协议严重侵害到其到期债权为由请求法院撤销。

      法院判决以薛某对徐某甲人民币350000元的债权(该债权发生在赠与协议实施前)为限,撤销上述赠与协议。

       [点评]债务人为逃避债务,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务为限。

      本案被告在未向原告积极清偿债务的情况下将原属于其所有的资产无偿赠与其女儿,该赠与行为已直接导致原告债权的实现,原告可在赠与行为实施前产生的债权限额内行使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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